证券代码:600644 证券简称:乐山电力 公告编号:临 2023-010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召开第
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详细内容如下:
修订条款 原内容 修订后内容
第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公司党委 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
第二条 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 工作条例(试行)》规定,设立中国共
修订 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 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的
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
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三条 公司系依照四川省人民政府 第三条 公司系依照四川省人民
《关于扩大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股份制试 政府《关于扩大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
点的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 股份制试点的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1988 年 3 月 8 日,公司经乐山市人民政 1988 年 3 月 8 日,公司经乐山市人
修订 府以[乐府函(1988)字 12 号]文批准,以募集 民政府以[乐府函(1988)字 12 号]文批
方式设立;在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 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在乐山市市场监
记,公司 1992 年经国家体改委[体改生 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公司 1992 年经国
(1992)88 号]文批准为继续进行向社会公开 家体改委[体改生(1992)88 号]文批准
发行股票的股份制试点企业… 为继续进行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股
份制试点企业…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司合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第二十四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者股权激励;
修订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其他方式进行。
修订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方式进行。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三十条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
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第三十条 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修订 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
诉讼。 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九)对公司合并、分拆、分立、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议;
… …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第四十一条 30%的事项; 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修订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项; 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持股计划;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