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43 证券简称:爱建集团 公告编号:临 2022-006
上海爱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爱建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案件一、案件二、案件三均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海爱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爱建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建保理”)均为原告
涉案的金额:案件一涉案金额为本金人民币 4000 万元及相应利息;案件
二涉案金额为本金人民币 3926.55 万元及相应利息;案件三涉案金额为本金人民币 4000 万元及相应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爱建保理已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采用组合计提减值准备的方法,分别对案件一涉案本金人民币 4000 万元计提 2%减值准备,对案件二涉案本金人民
币 3926.55 万元计提 25%减值准备,对案件三涉案本金人民币 4000 万元计提 2%
减值准备,上述计提对公司 2021 年度净利润产生相应影响,最终影响以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同时,鉴于上述三案均尚未开庭审理,存在不确定性,相关保证人亦存在无法履行或无法完全履行保证义务的可能。故上述应收账款后续存在按相关规定计提资产减值的可能,对公司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15 日接公司全资子公司爱建保理报告,其与福建宏辉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辉房地产”)因保理合同纠纷(简称“案件一”),
爱建保理于前期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及财产保全,要求保理合同项下买卖双方分别履行支付应收账款义务和其他偿付义务,其余两名被告分别履行对应的连带清偿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义务。爱建保理于近日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出具的相关受理文件,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决定对上述案件进行立案起诉。
其与成都金堂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金堂蓝光”)因保理合同纠纷(简称“案件二”),爱建保理于前期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要求保理合同项下买卖双方分别履行支付应收账款义务和应收账款反转让义务,其余三名被告分别履行对应的连带清偿责任和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义务。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已出具民事裁定书((2021)沪 0115 财保 306号),裁定冻结五名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 41,845,799.01 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爱建保理于近日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出具的相关受理文件,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决定对上述案件进行立案起诉。
其与惠州市汤普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汤普实业”)因保理合同纠纷(简称“案件三”),爱建保理于前期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及财产保全,要求保理合同项下买卖双方分别履行支付应收账款义务和其他偿付义务,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保证义务。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已出具(2021)沪 0115 财保436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惠州市汤普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42,271,534.72 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爱建保理于近日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出具的相关受理文件,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决定对上述案件进行立案起诉。
1、案件一涉及对象:
原告:上海爱建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一:福建宏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二: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筑建工”)
被告三: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城股份”)
被告四: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阳光”)
2、案件二涉及对象:
原告:上海爱建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一:成都金堂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二:安徽安固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固美”)
被告三: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蓝光”)
被告四:罗正
被告五:王瑾
被告六:安徽水利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水利开发”)
3、案件三涉及对象
原告:上海爱建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一:惠州市汤普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二:江西省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宇建设”)
被告三: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力地产”)
二、本次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及理由
(一)案件一
1、案件事实与理由
爱建保理于 2021 年 1 月 19 日与被告一福建宏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
方)签署《国内保理合同》(以下简称“《保理合同》”),被告二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卖方)出具《参加协议》,确认其作为保理合同的当事人,享有并承担保理合同中全部权利与义务。保理合同约定爱建保理向名筑建工提供公开型保理,即名筑建工将对宏辉房地产享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爱建保理。
同日,原告爱建保理与被告四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福建阳光愿为爱建保理在保理合同中对名筑建工享有的全部债权以及受让的对宏辉房地产享有的所有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该担保福建阳光出具了股东会决议。
同日,被告三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爱建保理出具《差额支付承诺函》,表明其愿意作为共同债务人,对保理商在保理合同项下未足额受偿的债权差额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21 年 1 月 26 日,原告爱建保理与被告二名筑建工向被告宏辉房地产出具
《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告知宏辉房地产根据保理合同约定,名筑建工已将其与宏辉房地产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 40,000,000 元的应收账款转让
给爱建保理,应收账款到期日为 2022 年 1 月 27 日。宏辉房地产出具回执加以确
认并同意付款。
2021 年 2 月 7 日,原告爱建保理向被告二名筑建工出具《应付利息通知书》,
告知其保理预付款利息的期次及金额,名筑建工出具确认回执并同意付款。
目前,爱建保理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天眼查公示信息,被告宏辉房地产、名筑建工涉及重大涉诉,且被告名筑建工未按时足额支付保理预付款利息,已违反保理合同相关约定。爱建保理已向被告名筑建工发送《应收账款反转让通知书》,要求其支付回购款,但被告未能履行相应付款义务,故爱建保理提起诉讼。
2、诉讼请求
因上述事实,爱建保理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福建宏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海爱建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应收账款 40,000,000 元及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滞纳金(以未付应收账款 40,000,000 元为基数,每日按万分之五计算);
(2)判令被告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海爱建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保理预付款利息 825,000 元及自各期保理预付款利息应付之日次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滞纳金(以各期未付保理预付款利息为基数,每日按万分之五计算);
(3)判令被告福建宏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上海爱建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 285,000 元;
(4)判令被告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福建宏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判令被告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海爱建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回购款即 40,000,000 元及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滞纳金(以未付应收账款40,000,000 元为基数,每日按万分之五计算);
(6)判令若被告福建宏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任何一方履行上述诉讼请求第一项、第五项中相应的给付义务,则另一方对于原告上海爱建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给付义务在已履行的给付义务范围内予以免除;
(7)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等诉讼费用以及诉讼保全保险费损失由全部被告承担。
(二)案件二
1、案件事实与理由
爱建保理与被告一成都金堂蓝光于 2020 年 12 月 23 日签订了《国内保理合
同(公开型、有追索权、M+1)》(以下简称“《保理合同》”),约定:爱建保理为成都金堂蓝光核定的应收账款融资额度为人民币 4000 万元,额度的有效期为至
2021 年 11 月 25 日。《保理合同》限定卖方为被告二安固美。同日,卖方被告二
安固美与爱建保理签订《参加协议》,承诺其符合《保理合同》约定的受核准卖方标准,自愿接受全部条款和条件并享有和承担《保理合同》项下受核准卖方的权利和义务。
为担保上述应收账款融资,爱建保理与相关承诺人和担保人签署以下法律文件:
(1)同日与承诺人四川蓝光签订《差额支付承诺函》,其承诺为成都金堂蓝光在《保理合同》项下未向爱建保理足额清偿的债权差额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同日与保证人罗正、王瑾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买方担保)》,承诺为成都金堂蓝光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
保理合同及《参加协议》签订生效后,2020 年 12 月 23 日,被告二安固美
向原告提交了《应收账款转让申请书》(下称“《转让申请一》”),将其与被告一成都金堂蓝光签署的 2 份基础交易合同项下共计人民币 3476 万元的应收账款债
权及相关权利转让给原告。2021 年 2 月 1 日,被告二安固美向原告提交了《应
收账款转让申请书》(下称“《转让申请二》”),将其与被告一成都金堂蓝光签署的 7 份基础交易合同项下共计人民币 4,505,463.96 元的应收账款债权及相关权利转让给原告。
2021 年 3 月 29 日,卖方安固美以其与被告六安徽水利开发签署的《应收账
款质押合同》,将卖方安固美在《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项下对被告六安徽水利开发所享有的全部应收账款向爱建保理出质,以担保其在保理合同项下全部债务。
因成都金堂蓝光出现构成《保理合同》约定的“买方与其他金融机构签订的合同出现重大违约的情形”之违约情形,同时构成《保理合同》约定的买方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为最大限度维护自身权益,爱建保理依据约定,宣布未到期的应收账款提前到期并向卖方安固美反转让应收账款,要求成都金堂蓝光提前清偿全部受核准应收账款。
2、诉讼请求
因上述事实,爱建保理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应收账款人民币 39,265,463.96 元;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因欠付应收账款而产生的自 2021 年 8 月 14 日
至实际清偿之日的滞纳金(以欠付应收账款人民币 39,265,463.96 元为基数,按
每逾期一天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暂计至 2021 年 11 月 29 日为人民币
2,120,335.05 元);
(3)判令被告二在反转让款人民币 39,265,463.96 元以及自 2021 年 9 月 1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滞纳金(以欠付反转让款人民币 39,265,463.96 为基数,
按每逾期一天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暂计至 2021 年 11 月 29 日为人民币
1,766,945.88 元)的范围内向原告支付被告一未履行部分的款项;
(4)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给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400,000 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 60,000 元;
(5)判令被告三对被告一未向原告清偿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债务的差额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判令被告四和被告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