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41 证券简称:先导基电 公告编号:临 2026-016
上海先导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辞职、补选独立董事暨调整董事会专门
委员会委员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上海先导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
近日收到独立董事万华林先生递交的书面辞职报告。万华林先生因个
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及专门委员会委员的
相关职务。辞去前述职务后,万华林先生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一、独立董事辞职的情况
(一) 提前离任的基本情况
是否继续在上 是否存在
姓名 离任职务 离任时间 原定任期 离任原因 市公司及其控 具体职务 未履行完
到期日 股子公司任职 (如适用) 毕的公开
承诺
独 立 董
事、审计 公司股东
委员会主 会选举产 2028年1月
万华林 任委员、 生新任独 12 日 个人原因 否 不适用 否
薪酬与考 立董事后
核委员会
委员
(二) 离任对公司的影响
鉴于万华林先生的辞职将导致公司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
员人数的三分之一、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且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万华林先生的辞职报告将自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新任独立董事后生效。在新任独立董事就任前,万华林先生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履行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万华林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万华林先生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独立公正,为提高公司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维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及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公司及董事会对万华林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所做出的指导和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补选独立董事的情况
为保证董事会的规范运作,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13 日召
开第十二届董事会 2026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提名虞熙春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虞熙春先生简历详见附件),任期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十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虞熙春先生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其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
三、关于调整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情况
鉴于公司董事会成员调整,为保证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正常有序开
展工作,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13 日召
开第十二届董事会 2026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同意自公司股东会审 议通过选举虞熙春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之日起,选举虞熙春先生为公 司第十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和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委员,任期均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十二届董事会任期 届满之日止。调整后,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组成情况 如下:
专门委员会 调整前委员会成员 调整后委员会成员
主任委员(召集人):朱世会先生 主任委员(召集人):朱世会先生
战略委员会 委员:余舒婷女士、朱刘先生、罗 委员:余舒婷女士、朱刘先生、罗
海龙先生、于洵先生 海龙先生、于洵先生
主任委员(召集人):万华林先生 主任委员(召集人):虞熙春先生
审计委员会
委员:于洵先生、徐磊先生 委员:于洵先生、徐磊先生
主任委员(召集人):夏雪女士 主任委员(召集人):夏雪女士
提名委员会
委员:于洵先生、罗海龙先生 委员:于洵先生、罗海龙先生
薪酬与考核 主任委员(召集人):于洵先生 主任委员(召集人):于洵先生
委员会 委员:夏雪女士、万华林先生 委员:夏雪女士、虞熙春先生
特此公告。
上海先导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2 月 14 日
附件 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虞熙春先生简历
虞熙春先生,1962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曾任深圳市永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部经理、总审计师、合伙人;深圳正大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会计师;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深圳市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合伙人;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兼任深圳市国资委、深圳市科技和创新委员会评审专家,深圳安徽财经大学校友会副会长。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虞熙春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虞熙春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虞熙春先生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虞熙春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虞熙春先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