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39 证券简称:浦东金桥 公告编号:2021-019
90 0 911 |金桥 B 股
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
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 证本公告内 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 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30 元,B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46979 美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1/7/13 - 2021/7/14 2021/7/14
B股 2021/7/16 2021/7/13 2021/7/23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 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1 年 5 月 27 日的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0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 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122,412,893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33,672 万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1/7/13 - 2021/7/14 2021/7/14
B股 2021/7/16 2021/7/13 2021/7/23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 托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 算系统向股 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 定交易的股东 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 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 金红利,未办 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下列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 直接发放:上 海金桥(集团)有限公 司、上海国 际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 扣税说明
3.1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 A 股的个人股东、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 个月以内(含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
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在本次现金红利发放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按照每股 0.30 元人民币实际发放现
金红利(含税)。
待上述股东转让股票时,中 国结算上海分 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 算应纳税额 ,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 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中国结算公 司上海分公
司将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 A 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
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 0.27 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 协定(安排)待遇的,可 按照规定在取 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持有公司 A 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上述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 司通过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 义持有人(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 监会《关于沪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 0.27 元人民币。
(4)对于持有公司 A 股的其他法人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由其自行纳税,本公司将不
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按照每股 0.30 元人民币实际发放现金红利(含税)。
3.2 B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
对于持有公司 B 股的股东,按照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日的下一工作日(即 2021
年 5 月 28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中间价(1∶6.3858)折算,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46979 美元(含税)。对于 B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本公司均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发放。
(1)对于持有 B 股的非居民企业(股东账户号码开头为 C9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非居民企业取得 B 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 号),本公司将按 10%税率履行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义务,扣税后的现金红利为每股 0.042281 美元,即本公司向本次分派对象发放税后现金红利每股 0.042281 美元。
(2)对于持有 B 股的居民个人股东,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
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
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
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在本次现金红利发放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按照每股 0.046979 美元向本次分派
对象发放现金红利(含税)。
待上述股东转让股票时,中 国结算上海分 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 算应纳税额 ,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 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中国结算公 司上海分公司将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3)对于持有 B 股的非居民个人股东(股东账户号码开头为 C90),根据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 1994 年 5 月 13 日发布的《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
号),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本次现金红利发放时,本公司按照每股 0.046979 美元向本次分派对象发放现金红利(含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新金桥路 27 号 18 号楼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50307702、021-50301533(传真)
特此公告。
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