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33 股票简称:浙数文化 编号:临2022-010
浙报数字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进一步完善内控制度体系,根据 2022 年 1 月 7 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发布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订)》等多项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
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第二条
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 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执照。2011 年完成重大资产重组后,公司变更 照。2011 年完成重大资产重组后,公司变更至浙
至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
…… ……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用 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方式增加资本:
…… ……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
准的其他方式。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方式。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活动。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进行: 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他方式进行。
(二) 要约方式; ……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 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 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
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的除外。
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包括其配偶、父母、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公司 东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 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券。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权: ……
…… (九) 对公司合并、分拆、分立、解散、清算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
…… (十二) 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 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 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项; ……
…… (十四)审议公司发生的交易(财务资助、提供
(十四) 审议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 担保除外)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事项:
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外)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事项: 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 总资产的 50%以上;
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
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
……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
(十五)审议公司与关联法人达成的交易(公 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在 3000 万元 原小标题“(2)”至“(5)”依次变更为“(3)”以上且在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绝对值 5% 至“(6)”;
以上。 ……
…… (十五)审议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交易(公司提
(十七)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供担保除外)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在公司最近经
审计净资产值绝对值 5%以上。
……
(十七)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5000 万元人民币;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四)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担保; 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10%的担保; 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其他关
担保。 联人提供的担保。
新增“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