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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629 沪市 华建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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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629: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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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29    证券简称:华建集团    编号:临2022-055
        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754号)核准,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包括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内的21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153,238,333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发行价格为6.1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947,012,897.94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5,934,513.06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941,078,384.88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账,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2年4月8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众会字(2022)第03313号)。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2022年5月26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院”)和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院”)分别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营业部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5月27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编号:临2022-051)。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
定,2022 年 5 月 30 日,公司、华东院及本次发行联合保荐机构海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公司、上海院及本次发行联合保荐机构海通证券、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营业部签署了《四方监管协议》。《四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华东院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行                专户账号        存放金额(元)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

 1  司上海分行                635249234                  0.00

  注:截至2022年5月30日,专户余额为0.00万元

  上海院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行                专户账号        存放金额(元)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

 1  限公司第一营业部        97990078801700003356      0.00

  注:截至2022年5月30日,专户余额为0.00万元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华东院、上海院已在各开户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全国重点区域属地化分支机构建设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华东院和上海院、各开户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海通证券、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公司作为公司的联合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华东院和上海院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授权海通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彭成浩、孙迎辰及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公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佳伟、岳腾飞可以随时到各开户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各开户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各开户行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华东院和上海院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海通证券及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公司。

  华东院和上海院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海通证券及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公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海通证券或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公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海通证券或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公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各开户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各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华东院和上海院出具对账单或者向海通证券及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公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海通证券或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公司调查专户情形的,华东院和上海院可以主动或者在海通证券或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公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海通证券或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公司发现华东院和上海院、各开户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本协议自甲、乙、海通证券、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公司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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