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华建集团 证券代码:600629 编号:临 2020-099
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0 年 12 月 29 日,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2020 年 10 月 27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办理完成了回购注销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共计 251,280 股的登记工作,上述回购注销事宜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534,153,038 元减少至人民币 533,901,758 元,总股本由 534,153,038 股减少至 533,901,758 股。
就上述回购注销事宜,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拟修改《公司章程》。
另外,因公司经营需要并借鉴市国资委下属相关企业做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18 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9]10 号)、《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29 号)、《上海市国有控股
公司章程指引(2020 版)》的文件精神,拟修改《公司章程》。
综合上述两项修改事项,本次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具体
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六条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3415.3038 万元。 第六条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3390.1758万元。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他高级管理人员。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 指公司的副总裁、总建筑师、总工程师、财
建筑师、运营总监、董事会秘书。 务总监、工程总监、运营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十九条 公司总股本为 53415.3038 万股。 第十九条 公司总股本为 53390.1758 万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购本公司的股份: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并;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激励;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份的活动。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 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 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事会会议决议。
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工。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 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
制。 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列明的明确地点。 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列明的明确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开。公司还将根据大会议题的需要提供网络或 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 股东参加。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
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
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公司应
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视为出席。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 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