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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629 沪市 华建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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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629:华建集团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9-03-21


          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19年3月20日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12,966,200股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5.86元/股

    《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公司于2019年3月20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临时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8年12月24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8年12月24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

  3、2019年3月4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4、2019年3月4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之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5、2019年3月4日至2019年3月13日,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名单在公司内部网站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9年3月14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6、2019年3月12日,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向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关于同意华建集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沪国资委分配〔2019〕43号),原则同意华建集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7、2019年3月20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8、2019年3月20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临时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均已满足,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9年3月20日。满足授予条件的具体情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
  3、限制性股票授予业绩条件

  (1)本计划公告前一会计年度公司营业收入同比增长率不低于10.00%,且不低于对标企业50分位值;

  (2)本计划公告前一会计年度公司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00%,且不低于对标企业50分位值;

  (3)本计划公告前一会计年度公司下属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占其各自营业收入比重均不低于3.00%。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根据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公司均满足上述授予业绩条件。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1、授予日:2019年3月20日。

  2、授予数量: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2,966,2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00%。

  3、授予人数: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341人,包括在公司任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管理和技术骨干、其他对公司发展有重大贡献的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由公司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
  4、授予价格: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5.86元/股。

  5、股票来源: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所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5年。

  (2)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为24个月,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算,限售期满后的36个月为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在解除限售前,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限售,不得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除限售期与相对应的限制性股票相同。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24个月后,激励对象在未来36个月内分三期解除限售,以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当年、次年及第三个会计年度作为各解除限售期的考核年度。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      1/3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      1/3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60      1/3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1)以2017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
                    于8.00%,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

                    (2)公司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9.00%,且不低于对标企
                    业50分位值;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3)公司下属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占其各自营业收入比重均不
                    低于3.00%;

                    (4)授予登记日前一会计年度,公司营业收入同比增长率不低于
                    6.00%;公司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50%;公司下属高新
                    技术企业研发投入占其各自营业收入比重均不低于3.00%。

                    (1)以2017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
                    于8.00%,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公司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9.50%,且不低于对标企
                    业50分位值;

                    (3)公司下属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占其各自营业收入比重均不
                    低于3.00%

                    (1)以2017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
                    于8.00%,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公司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00%,且不低于对标企
                    业50分位值;

                    (3)公司下属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占其各自营业收入比重均不
                    低于3.00%

    注1:对标企业样本选取与公司主营业务及规模具有可比性的上市公司。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对标企业若出现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则将由公司董事会在年终考核时剔除或更换样本。

    注2:净资产收益率为公司年报中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在本任期内如发生增配股等事项导致净资产变动的,考核时剔除该事项所引起的净资产变动额及其产生的相应收益额。

  (4)子分公司层面业绩条件

  公司各子分公司每个考核年度设置一定的业绩考核指标,子分公司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比例与其所属子分公司上一年度的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挂钩,具体如下:

    年度考核结果        实际业绩≥业绩考核指标      实际业绩<业绩考核指标

  可解除限售比例              100%                          0

  (5)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业绩条件

  公司依据由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考核办法》对每期激励对象的上一年度个人
挂钩,具体如下(华建集团职业经理人和其他由公司董事会任命的高管人员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