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
1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1、《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
2、本计划所采用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12,966,243股股票,约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3.00%。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3、本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5.86元/股,该价格不低于以下价格的较高者:
(1)本计划草案及摘要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11.55元/股的50%,为5.78元/股;
(2)本计划草案及摘要公布前6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11.56元/股的50%,为5.78元/股;
(3)本计划草案及摘要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11.57元/股的50%,为5.79元/股;
(4)本计划草案及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11.71元/股的50%,为5.86元/股。
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授予数量将进行相应的调整。
4、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管理和技术骨干、其他对公司发展有重大贡献的员工,共计379人。
5、本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所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5年。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24个月后,激励对象在未来36个月内分三期解除限售,以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当年、次年及第三个会计年度作为各解除限售期的考核年度。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 1/3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 1/3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60个月 1/3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
6、本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为:
(1)本计划公告前一会计年度公司营业收入同比增长率不低于10.00%,且不低于对标企业50分位值;
(2)本计划公告前一会计年度公司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00%,且不低于对标企业50分位值;
(3)本计划公告前一会计年度公司下属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占其各自营业收入比重均不低于3.00%。
7、本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为:
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条件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1)以2017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8.00%,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
(2)公司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9.00%,且不低于对标企业50
分位值;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3)公司下属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占其各自营业收入比重均不低于
3.00%;
(4)授予登记日前一会计年度,公司营业收入同比增长率不低于6.00%;
公司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50%;公司下属高新技术企业研发
投入占其各自营业收入比重均不低于3.00%。
(1)以2017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8.00%,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公司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9.50%,且不低于对标企业50
分位值;
(3)公司下属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占其各自营业收入比重均不低于
3.00%
(1)以2017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8.00%,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公司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00%,且不低于对标企业50
分位值;
(3)公司下属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占其各自营业收入比重均不低于
3.00%
(2)子分公司层面业绩条件
公司各子分公司每个考核年度设置一定的业绩考核指标,子分公司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比例与其所属子分公司上一年度的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挂钩,具体如下:
年度考核结果 实际业绩≥业绩考核指标实际业绩<业绩考核指标
可解除限售比例 100% 0
(3)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业绩条件
公司依据由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考核办法》对每期激励对象的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进行评价。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
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评价结果 A B C D
可解除限售比例 100% 100% 80% 0
华建集团职业经理人(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等7人)和其他由公司董事会任命的高管人员个人绩效评价结果与解除限售比例,具体如下:
上年度考核结果 A B C D
可解除限售比例 100% 95% 80% 0
同时明确:
(1)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比例按照2018年度和2019年度考核结果的孰低标准执行。
(2)任期届满后,根据任期考核结果,公司可对个人任期内解除限售额度进行追溯,对超出的解除限售额度进行扣回,不足扣回部分可追索已兑现的限制性股票收益,但以前年度按年度考核结果未能解除限售的额度不予补发。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在完成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的前提下,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按照本计划的规定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各年可解除限售比例=个人所在子分公司年度考核结果(若有)对应的可解除限售比例×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评价结果对应的可解除限售比例。
8、公司承诺:本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为激励对象就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9、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10、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1、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2、本计划实施后,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13、本计划须经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华建集团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14、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且授予条件成就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目录
二、目的...........................................................................................................................................9
三、本计划的管理机构...................................................................................................................9
四、激励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