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24 证券简称:复旦复华 公告编号:临 2020-045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公司制度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规范公司运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 10 月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 12 月修订)、《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2019 年 4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年 9 月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 年 4 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修订内容,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相关制度具体修订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的修订
序 原条款序号、内容 修订后的条款序号、内容
号
第一条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发挥党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根据
1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规定,制订本章程。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准
则》)、《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
序 原条款序号、内容 修订后的条款序号、内容
号
《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
章程。
第五条 第五条
2 公司住所:上海市杨浦区复旦科技园 公司住所:上海市奉贤区汇丰北路
四平路 1779 号 103 室,邮政编码: 1515 弄 1 号 2 幢 107 室,邮政编码:
200433。 201403。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的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的
股份为普通股。经有权部门的核准, 股份为普通股。经有权部门的注册或
可发行优先股。普通股是指公司所发 核准,可发行优先股。普通股是指公
行的《公司法》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 司所发行的《公司法》一般规定的普3 股份。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 通种类股份。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
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 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
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 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
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 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
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 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
权利受到限制。 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每一普通股股份享有同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等权利。每一优先股股份根据法律、 具有同等权利。
4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及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
具体发行条款约定享有相应权利。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同价额。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
同价额。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5 公司股份总数为 684,712,010 股。 公司股份总数为 684,712,010 股,全
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序 原条款序号、内容 修订后的条款序号、内容
号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合并; 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股权激励;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6 购其股份的。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购其股份;
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公司可根据本章程并在符合相关法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根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据优先股具体发行条款回购优先股 益所必需。
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股份。
公司可根据本章程并在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根
据优先股具体发行条款回购优先股
股份。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
方式之一进行: 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7 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二)要约方式;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8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序 原条款序号、内容 修订后的条款序号、内容
号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
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 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
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
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 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工。公司按本条规定回购优先股后,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应当相应减记发行在外的优先股股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份总数。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
转让或者注销。公司按本条规定回购
优先股后,应当相应减记发行在外的
优先股股份总数。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
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 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9 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
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 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
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 份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 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
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制。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
序 原条款序号、内容 修订后的条款序号、内容
号
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 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