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21 证券简称:华鑫股份 编号:临 2023-018
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拟续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1985 年 9 月 1 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 1630 号 5 幢 1088 室。
首席合伙人:陆士敏。
上年度末合伙人数量:59 人。
上年度末注册会计师人数:319 人。
上年度末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超过 150 人。
2021 年度收入总额(经审计):5.21 亿元。
2021 年度审计业务收入(经审计):4.11 亿元。
2021 年度证券业务收入(经审计):1.63 亿元。
2022 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75 家。
2022 年度上市公司审计收费:0.94 亿元。
上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前五大主要行业:
行业序号 行业门类 行业大类
C39 制造业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C38 制造业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C36 制造业 汽车制造业
C35 制造业 专用设备制造业
C29 制造业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0 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购买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不低于 5,000 万元,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符合相关规定。
近三年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1)山东雅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因雅博科技虚假陈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判令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雅博科技的偿付义务在 30%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截至 2022 年 12月 31 日,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尚未实际承担连带责任。
(2)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因圣莱达虚假陈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判令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需与圣莱达承担连带责任。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涉及众华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赔偿已履行完毕。
(3)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因富控互动虚假陈述,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有 3 名原告起诉富控互动
及相关人员时连带起诉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4)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因尤夫股份虚假陈述,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有 1 名原告起诉尤夫股份
及相关人员时连带起诉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3.诚信记录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最近三年受到行政处罚 1 次、行政监管措施 9 次、未受到刑事处罚、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26 名从业人员近三年
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1 次(涉及 2 人)和行政监管措施 17 次(涉及 24 人),
未有从业人员受到刑事处罚、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
(二)项目成员信息
1.基本信息
沈蓉(拟签字项目合伙人),中国注册会计师,从事证券业务超过 25 年,未在其他单位任职;黄瑞(拟签字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从事证券业务9 年,未在其他单位任职,均具备相应执业胜任能力。
根据众华所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戎凯宇拟担任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戎凯宇,中国注册会计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超过 20 年,未在其他单位任职,负责审计和复核多家上市公司,具备相应执业胜任能力。
2.诚信记录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沈蓉、拟签字注册会计师黄瑞最近三年未受(收)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处分。
3.独立性
众华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公司根据审计工作量及公允合理的定价原则,并与众华所协商,公司 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酬为 140.8 万元,内部控制审计报酬为 25 万元,合计165.8 万元。
二、拟续聘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的履职情况
2023 年 3 月 29 日,公司召开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关于聘任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预案》。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众华所的专业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进行了充分了解和审查,认为其在执业过程中能够满足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资质要求,同意聘任众华所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负责公司 2023年度的财务报表与内部控制审计工作,并将该预案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二)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聘任审计机构事项向管理层了解了具体情况,并审核了众华所的相关资质等证明材料。我们认为众华所具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以及证券、期货等相关业务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经验,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要求,此次聘任审计机构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会损害全体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同意将《公司关于聘任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预案》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2、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向公司董事会提议聘任众华所为公司 2023 年度的审计机构,负责公司的财务报表与内部控制审计工作,在提议聘任程序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核实,众华所具备担任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的履职条件及能力,工作规范,能够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实施对
公司的审计工作,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内部控制状况能做出独立、客观、公正的评价,并按时完成了公司 2022 年度的相关审计工作。因此,同意《公司关于聘任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预案》,并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2023 年 3 月 29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
司关于聘任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预案》、《公司关于支付 2022 年度审计报酬的预
案》。表决结果均为:赞成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四)本次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支付 2022 年度审计报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