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21 证券简称:华鑫股份 编号:临 2022-008
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
2022 年 3 月 10 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修改<公司
章程>的预案》,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原内容 修改后内容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 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股东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持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
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的除外。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责任。 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
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
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报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报
告; 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工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工
作报告; 作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 (七)对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
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以及聘用会计师事 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以及聘用会计师事
务所的报酬作出决议; 务所的报酬作出决议;
(八)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八)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担保事项;
(九)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九)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本作出决议;
(十)对发行公司股份或公司债券 (十)对发行公司股份或公司债券
作出决议; 作出决议;
(十一)回购本公司股票; (十一)回购本公司股票(如需);
(十二)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十二)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三)修改本章程; (十三)修改本章程;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十七)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 持股计划;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十七)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
的其他事项。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对下列对外担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担保;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累计计算原则,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联方提供的担保;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本公司最近
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 联方提供的担保。
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
通过; 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六)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 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
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
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
(七)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 上通过。
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公司对外担保均需经过董事会审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议,根据相关规定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
5000 万元以上。 准的对外担保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
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 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
上董事同意。 上董事同意。
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
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对外担保,公司
应采取合理、有效措施解除或者改正违
规担保行为,降低公司损失,维护公司
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并追究有关人员的
责任。
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可能造成损
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追讨、
诉讼、财产保全、责令提供担保等保护
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
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
括以下内容: 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
限; 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案; 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