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 代 码:6006 21 证券 简称:华鑫股份 公告 编号:2021-033
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 证本公告内 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 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41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1/6/17 - 2021/6/18 2021/6/18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 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1 年 4 月 21 日的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0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 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 方案实施前的公 司总股本 1,060,899,292 股为基数,每 股派发现金红利
0.141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49,586,800.17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1/6/17 - 2021/6/18 2021/6/18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 托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 算系统向股 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 定交易的股东 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 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 金红利,未办 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华鑫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
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根据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 发现金红利时 ,公司暂不代扣代缴个 人所得税,按照税前每股 0.141 元派发现金红利。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 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 户中扣收并划 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至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 0.1269 元。如该类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股票(即“沪
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本 公司通过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 名义持有人(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 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证监会关 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 有关税收政 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 )执行,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269 元。
(4)对于其 他机构投资 者,其相关 税收由其自行 缴纳,实际 派发现金红 利为税 前每股0.141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54967667
特此公告。
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