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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621 沪市 华鑫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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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陵:关于出售浦东金桥园区三区25号楼和27号楼房产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0-11-19

股票编号:600621 股票简称:上海金陵 编号:临2010-027
    上海金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出售浦东金桥园区三区
    25 号楼和27 号楼房产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内容:公司将浦东金桥园区三区25 号楼和27 号楼转让给国华人寿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转让价款总额人民币201,546,366.70 元。
    ●本次资产出售不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资产出售事项已经公司2010 年11 月18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审议通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因本次资产出售产生
    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
    元,因此本次资产出售尚需提交公司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生效。
    一、交易概述
    (一)本次资产出售转让方为本公司,受让方为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国华人寿”),该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本次资产出售的单价为人民币13,010 元
    /平方米,转让价款总额为人民币201,546,366.70 元,该价款是指25 号楼和27 楼房
    屋所有权及其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总价格,其中25 号楼转让价51,226,615 元,27
    号楼转让价150,319,751.70 元。
    (二)本次资产出售意向事项已经公司2010 年3 月29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八
    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已于同日与国华人寿签订《房地产买卖意向书》,详见2010 年3
    月31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临2010-006 号”《上海金陵
    股份有限公司出售浦东金桥园区三区25 号楼和27 号楼房产意向的公告》。
    (三)本次资产出售事项已经公司2010 年11 月18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
    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该事项的表决结果为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四)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因本次资产出售产生
    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
    元,因此本次资产出售尚需提交公司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生效。
    二、交易当事人情况介绍
    国华人寿由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 年11 月发起设立,注册资本人民
    币8 亿元,注册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 号,法定代表人刘益谦。国华人寿
    的主营业务为: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业务,上述业务
    的在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
    业务。2
    国华人寿2009 年度总资产6,067,054,498.11 元,净资产714,491,858.91 元,营
    业收入4,090,866,287.83 元,净利润27,483,990.90 元。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公司浦东金桥园区三区25 号楼和27 号楼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海路1000 号(即
    新金桥路1888 号)。公司已于日前取得25 号楼和27 号楼的房地产权证(权证编号:“沪
    房地浦字(2010)第081811 号”),该地块的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宗地(丘)面积160,944
    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80,151.61 平方米,其中25 号楼建筑面积3,937.48 平方米,
    27 号楼建筑面积11,554.17 平方米。
    上述房产权属清晰,未设定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也不涉及诉
    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妨碍房产转让的其他情况。
    四、交易的主要内容及定价情况
    根据公司与国华人寿于2010 年3 月29 日签署的《房地产买卖意向书》,公司已收
    到国华人寿支付的定金20,256,570 元。
    公司已于2010 年11 月17 日与国华人寿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了如
    下主要条款:
    1、双方约定于 2010 年 12 月 31 前去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送件。
    2、交房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国华人寿支付给公司25 号楼、27 号楼房价款的50%,
    除去已付定金,国华人寿需支付给公司80,516,613.35 元作为首期款;在取得25 号楼、
    27 号楼收件收据后五个工作日内国华公司支付给公司25 号楼、27 号楼房价款的40%
    计80,618,546.68 元;国华人寿于收到25 号楼、27 号楼产权证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给
    公司25 号楼、27 号楼房价款的10%余款20,154,636.67 元。
    3、《房地产买卖合同》与双方之前签署的《房地产买卖意向书》不相一致的,以
    《房地产买卖合同》为准。
    4、《房地产买卖合同》经双方签章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五、出售资产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转让25 号楼和27 号楼符合公司不动产经营的总体安排,有利实现公司浦东
    金桥园区的物业价值。
    经测算,本次房地产买卖实施后,在扣除各项成本及税费后,公司可实现税后利
    润约7,500 万元。
    特此公告
    上海金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 一O 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