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21 股票简称:上海金陵 编号:临2010-011
上海金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受让
上海金欣联合发展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交易内容:公司以2,250 万元的价格受让上海广播电视技术研究所有限
公司持有的上海金欣联合发展有限公司4.04%的股权
2、根据有关规定,本次股权受让不构成关联交易。
3、本次股权受让事项已经2010 年4 月21 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临时
会议(2010-2)审议通过。
一、交易概述
(一)本次股权受让方为本公司,转让方为上海广播电视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广电所公司”),该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本次股权受让的价格为
人民币2,250 万元。
(二)本次股权受让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临时会议(2010-2)审议通
过,董事会审议该事项的表决结果为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交易当事人情况介绍
广电所公司成立于1990 年11 月1 日,住所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康士
路17 号403 室内,主要办公地位于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801 号,企业性质为有
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法定代表人陈冈,经营范围主要为:广播电视,卫星
地面接受设施安装,电缆电视,通讯,音响,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电脑
应用,家用电子产品生产销售。截至2009 年12 月31 日,广电所公司总资产
52,800,495.42 元,净资产14,824,341.58 元,2009 年营业收入65,560,267.98
元,净利润7,589,098.53 元。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上海金欣联合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欣公司”)成立于1996 年11 月,
住所位于上海市黄浦区福州路666 号,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
与内资企业合资),法定代表人徐文彬,经营范围主要为:主建黄浦区97 号地块
开发,自有房屋租赁,物业管理,停车场库经营,餐饮管理(非实物方式)。金
欣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1,760 万元,其中:公司出资5,355 万元,占45.54%;
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资4,950 万元,占42.09%;上海海欣长毛绒有限
公司出资880 万元,占7.48%;广电所公司出资575 万元,占4.89%。有优先受
让权的其他股东均已放弃优先受让权。
上述股权产权清晰,未设定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也不涉
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重大争议事项。
金欣公司主要资产为地处上海市人民广场附近的福州路666 号金陵海欣大
厦甲级写字楼。该大厦建筑面积41,789 平方米,2000 年建成投入使用。可租用
面积34,580 平方米,至2009 年12 月末,大楼出租率达99.13%。
金欣公司最近一年及最近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单位:元人民币)
2009 年12 月31 日 2010 年3 月31 日
总资产 409,993,855.44 451,280,935.63
净资产 121,420,930.14 123,434,337.44
营业收入 68,630,696.34 16,786,419.00
净利润 10,479,109.24 2,013,407.30
根据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沪东洲资评报字第DZ100141121
号”《企业价值评估报告》,截至2009 年12 月31 日,金欣公司净资产评估值为
614,125,089.89 元,公司拟受让广电所公司所持有的金欣公司4.04%的股权(对
应注册资本475 万元),该部分股权对应的净资产评估值为24,810,653.63 元,
公司拟受让价为22,500,000 元。本次股权转让交易将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
办理产权交割事宜。
由于广电所公司持有金欣公司另0.85%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100 万元)同
时作减资处理,金欣公司注册资本将从11,760 万元减为11,660 万元,因此,本
次受让金欣公司股权后,公司对金欣公司的出资额将由5,355 万元增加至5,830
万元,持股比例将由45.5%增加至50%。
四、本次股权受让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2公司本次受让金欣公司4.04%的股权,符合公司战略转型的总体安排。金欣
公司经营业绩稳定,公司对其持股比例的增加,将有助于增加公司的投资收益。
特此公告
上海金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 一O 年四月二十二日
3企业价值评估报告
(报告书)
共1册 第1册
项目名称: 上海金欣联合发展有限公司企业价值评估项目
报告编号: 沪东洲资评报字第DZ100141121号
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2010年0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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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东洲资评报字第DZ100141121 号
沪东洲资评报字第DZ100141121 号- 1 -
声明
声 明
本项目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郑重声明: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本次评估中恪守独立、
客观和公正的原则,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根据我们在执业过
程中收集的资料,评估报告陈述的内容是客观的,并对评估结论合理性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负债清单由委托方、被评估单位申报并经其签章确认。根
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
估准则,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
是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责任;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
整性,恰当使用评估报告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
我们已对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现场调查;我们已对评估对
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
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并对已经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如实披露,且已提请委托方及相
关当事方完善产权以满足出具评估报告的要求。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
第二十四条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委托方和相关当
事方应当对所提供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注册
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目的是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对
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确认或发表意见超出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范围。本评估报告不对评
估对象的法律权属提供任何保证。
根据《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第二十六条,本报告受本评估机构
和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能力限制,相关当事人决策时应当有自身的独立判断。注册资
产评估师有责任提醒评估报告使用者理解并恰当使用评估报告,但不承担相关当事人
的决策责任。
我们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论受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定条件的限制,
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充分考虑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定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
对评估结论的影响。根据《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第十三条,评估报告使用者
应当全面阅读本项目评估报告,应当特别关注评估报告中揭示的特别事项说明和评估
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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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东洲资评报字第DZ100141121 号
沪东洲资评报字第DZ100141121 号- 2 -
目录
企业价值评估报告
(目录)
项目名称 上海金欣联合发展有限公司企业价值评估项目
报告编号 沪东洲资评报字第DZ100141121号
声明.................................................................... 1
目录.................................................................... 2
摘要.................................................................... 3
正文.................................................................... 4
一、 委托方、产权持有者及其他报告使用者概况..............................................................................4
I. 委托方.............................................................................4
II. 产权持有者.........................................................................4
III. 其他报告使用者.....................................................................4
二、 被评估单位及其概况......................................................................................................................5
三、 评估目的.........................................................................................................................................5
四、 评估范围和评估对象......................................................................................................................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