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21 股票简称:上海金陵 编号:临2008-004
上海金陵股份有限公司出售上南路3120号、3140号房产交易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出售上南路3120号、3140号房产交易事项(以下简称事项)。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出售1
上南路3120号、3140号房产,并由上海市土地储备中心支付给公司收购补偿总金额人民币柒
仟壹佰肆拾柒万元。补偿总金额包括房屋、搬迁及土地开发费。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该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
●经上海上咨资联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评估,该项资产建筑面积42,576.80平方米,估价值为
25,139,900元。上海上咨资联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全文登载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http://sse.com.cn
●公司独立董事表示同意本次关联交易。
一、交易概述
1、公司拟与上海市土地储备中心签订《上南路3120号、3140号地块房产收购补偿合
同》,公司以总价7,147万元将上述地块内房屋(实际评估面积42,576.80平方米)出售给
上海市土地储备中心,上海市土地储备中心同意支付给上海金陵股份有限公司收购补偿总
金额人民币柒仟壹佰肆拾柒万元。补偿总金额包括房屋、搬迁及土地开发费。
本次事项所涉厂房建筑由上海上咨资联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评估报告书,估价值为
25,139,900元。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该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
2、公司董事会已于2008年3月1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公司出售上
南路3120号、3140号房产交易事项”。会议应到董事10人,实到董事10人,公司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出售上南路3120号、3140号房产交易事项。为
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公司董事会同意出售上南路3120号、3140号房产,并由上海市土地储备
中心支付给公司收购补偿费人民币柒仟壹佰肆拾柒万元,付款方式为分期支付。三位独立董事
就该交易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对于本房产出售事项,公司独立董事均表同意。
二、交易对方当事人情况介绍
上海市土地储备中心系受市政府委托,在上海市区域范围履行土地储备职能的机构,
主要办公地点:上海市东湖路9号,法定代表人:皋玉凤。
上海市土地储备中心与本公司及本公司前十名股东无关联关系。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交易标的情况
交易标的为上南路3120号、3140号地块内的所有建筑物,概况如下:
(1)地块位置:浦东新区上南路3120号
房屋所有权证面积:39511平方米
产权证号:沪房南字第04578号
(2)地块位置:浦东新区上南路3140号
房屋所有权证面积:434平方米
产权证号:沪房南字第04354号
上述房屋未有抵押、质押、担保和其他或有负债或有资产等事项。
2、交易标的评估情况
(1)评估机构:上海上咨资联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2)评估基准日:2008年2月29日
(3)评估方法:重置评估法
(4)评估结论:本次评估在公平、合法、替代、估价时点等原则基础上,采用科学的评
估方法,遵循严谨的评估程序,经采用重置成本法进行估算,在估价时点2008年2月29
日,上南路3120号、3140号工业厂房(建筑面积共计:42576.80平方米)估价值为25,139,900
元。
四、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及定价情况
1、交易金额:
上海市土地储备中心以总价7,147万元受让公司位于上南路3120号、3140号的房屋。
补偿总金额包括房屋、搬迁及土地开发费。
2、支付方式:
(1)上海市土地储备中心在合同生效、公司履行完毕公告等相关手续后通知上海市土地
储备中心,上海市土地储备中心于收到通知及其相关资料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收购补偿总
金额的30%,即21,441,000元给公司。
(2)上海市土地储备中心在2008年7月底前支付收购补偿总金额的40%即人民币
28,588,000元给公司。
(3)上海市土地储备中心在公司根据双方约定的交房标准与时间将标的房屋向上海市
土地储备中心交付之日起60日内支付收购补偿总金额的30%即人民币21441000元给公司。
3、交付时间
公司将于2009年3月25日前将标的房屋按双方约定的交房标准与时间交付。
4、定价情况
以评估价值为基础,由双方协商确定收购补偿总金额人民币71,470,000元人民币。
五、涉及出售资产的其他安排
公司负责房屋内企业的设施搬迁、人员的分流安置、租赁户的清退工作,保持原有水、
电、道路、电梯处于可正常使用状态。
六、出售资产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通过出售上南路3120号、3140号房屋,扣除搬迁安置费用、应缴税金等后,公司将
获得利润约19,000,000元左右。出售房产获得现金将用于补充公司的流动资金。
七、中介机构对本次出售资产交易的意见简介
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对公司本次出售上南路3120号、3140号房产出具《法律意见
书》,认为:
1、上南路3120号和3140号的土地使用权人为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公司,鉴于上海
金陵股份有限公司在取得上海微型电机厂的资产时,依据上海东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
东评(96)第0301-1号《资产评估报告书》的估值,已支付了土地开发费用。对该部分费
用,上海金陵股份有限公司应与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公司协商收回。
2、上南路3120号和3140号的房产,在上海东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东评(96)
第0301-1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中已计算评估价值,并支付了相应的对价。该房产虽因两
证合一,办在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公司名下,但该房产权属应为上海金陵股份有限公司
所有。
3、上海金陵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定程序转让上南路3120号和3140号的房产,合法、有
效。
八、备查文件目录:
1、《上海金陵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出售上南路3120号、3140号房产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3、上海上咨资联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上咨资评(2008)第026号《上南路3120号、3140
号工业厂房房产估价报告》;
4、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2008)沪律申达非诉第28号《关于上海金陵股份有限公司房
产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5、《上南路3120、3140号地块房产收购补偿合同》;
6、沪房地浦字(2006)第78736号《上海市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特此公告。
上海金陵股份有限公司
二OO八年三月二十日
3120 3140
上南路 号、 号工业厂房
房产估价报告
上咨房地估(2008)第026号
上海上咨资联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2008年3月
上南路 3120 号、 3140 号工业厂房房产估价报告
房地产估价报告
估价项目名称:上南路3120号、3140号工业厂房房产估价报告
委托方: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公司
估价方:上海上咨资联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估价人员:
项目参加人 张维琳 中国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项目参加人 龚 皑 中国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估价作业日期:2008年2月29日至2008年3月5日
估价报告编号:上咨房地估(2008)第026号
1 上海上咨资联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上南路 3120 号、 3140 号工业厂房房产估价报告
目 录
致委托方函....................................................................... 3
估价师声明....................................................................... 4
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 5
房地产估价结果报告............................................................... 7
一、委托方.................................................................... 7
二、估价方.................................................................... 7
三、估价对象概况.............................................................. 7
四、估价目的................................................................. 12
五、估价时点................................................................. 12
六、估价定义................................................................. 12
七、估价依据................................................................. 13
八、估价原则................................................................. 13
九、估价方法................................................................. 14
十、估价结果................................................................. 14
十一、估价人员............................................................... 14
十二、估价作业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