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20 股票简称:天宸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1-028
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委托理财受托方: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
本次委托理财金额:人民币 5,000 万元
委托理财产品名称:外贸信托 五行荟智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委托理财期限:2021 年 6 月 2 日—2021 年 9 月 7 日
履行的审议程序: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
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2.5 亿元
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发行的标的
为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的风险较低、安全性高和流动性佳的理财
产品。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资金可循环使用。
一、本次委托理财概况
(一)委托理财目的
为了尽快提高公司现金理财效益,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以充分利用公司自有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资金来源
本次委托理财资金来源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
(三)委托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
受托方 产品 产品 金额 预计信托报 预计收 益金额
名称 类型 名称 (万元) 酬计提基准 (万元)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 集合资金 外贸信托 五
信托有限公司 信托 行荟智集合资 5,000 5%/年 -
金信托计划
产品 收益 结构化 参考年化 预计收益 是否构成
期限 类型 安排 收益率 (如有) 关联交易
2021年6月2日— 非保本浮动 - - - 否
2021年9月7日 收益型
(四)公司对委托理财相关风险的内部控制
1、公司财务部相关人员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
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
时采取相应的措施,控制投资风险。公司经营层负责对理财资金的使
用与保管情况进行监督。
2、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3、公司财务部应当建立台账对购买的理财产品进行管理,建立
健全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
4、公司投资参与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应将有关信息向任何第
三方透露,或者进行不正当使用。
5、公司按照决策、执行、监督职能相分离的原则建立健全理财
产品购买的审批和执行程序,确保理财产品购买事宜的有效开展和规
范运行,确保理财资金安全。
6、公司将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依据实际进展情况披露所购买理财产品种类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7、本次委托理财符合内部资金管理的要求。
二、本次委托理财的具体情况
(一)委托理财合同主要条款
1、受托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
委托人: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
保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产品名称:外贸信托 五行荟智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登记系统产品编码:ZXDB33Z201806110163839)
3、产品类型:集合资金信托
4、信托期限:10 年
5、运作方式:开放式。本信托计划生效后,每周二(如遇国家法定假日延长至下一交易日)为开放日,同时受托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宣布任一交易日为开放日。受益人可在本信托计划开放日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6、收益计算天数: 2021 年 6 月 2 日—2021 年 9 月 7 日
7、风险等级:本信托计划风险等级为 R2,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
8、信托报酬计提基准:5%/年
9、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费用主要包括信托报酬、保管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1)信托报酬
本信托计划受托人不收取固定信托报酬,受托人按照与每位投资人约定的信托报酬计提基准收取信托报酬。本信托计划自生效日起,每个信托收益核算日(T 日)为信托报酬计提日。定义:T 日超额信托收益为 P,P 可为正数也可为负数。
P= T 日信托财产净值(扣除截止当日应计提的信托报酬计提基准金额)-T 日“申购赎回前存续的全部信托单位份额×1 元”
若信托报酬计提日 P≥0,则 P 在该日计提为信托报酬;
若信托报酬计提日 P<0,则在该日以全部已计提但尚未支付的信托报酬为限对信托财产进行补偿计直至 P 为零或全部信托报酬补偿完毕。
受托人可根据相关协议的约定,将信托报酬的一部分作为相关服务机构的服务费用从本信托计划信托账户直接支付相关服务机构。
(2)保管费
保管费按每一自然日全部信托单位份额对应信托资金金额的0.05%的年费率收取,按每年 365 天计算。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每日应计提的保管费=每一自然日存续的全部信托单位份额对应信托资金金额×0.05%÷365
保管费按日计提,每年 6 月 25 日、12 月 25 日和信托终止日为
保管费核算日。受托人在保管费核算日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将保管费支付给保管人。
(3)其它相关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a)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附加、印花税等);(b)证券买卖交易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等相关税费;(c)开放式基金的申(认)购费
用及赎回费用等作为交易成本的费用;(d)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e)相关账户开户手续费、相关账户管理手续费、银行划款手续费、服务费等;(f)审计费、律师费等费用;(g)信息披露费用;(h)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i)信托清算时发生的费用及收益由信托报酬承担。(a)-(h)项其他相关费用根据实际发生情况由信托财产承担,从信托财产中直接扣除。
(4)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信托费用,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10、 信托利益的归属与分配
(1)信托净收益
信托净收益为信托财产收益扣除按照约定收取的信托费用后的余额。信托净收益不保证为正。
(2)收益分配原则
本信托计划自生效日起,每周五、每个有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和本信托计划终止日为信托收益核算日,每个信托收益核算日对申购赎回前存续的全部信托单位份额进行收益核算及信托报酬的核算,并向在该核算日可赎回的信托单位份额支付其获得的信托收益。
定义:T 日超额信托收益为 P,P 可为正数也可为负数。
P= T 日信托财产净值(扣除截止当日应计提的信托报酬计提基准金额)-T 日“申购赎回前存续的全部信托单位份额×1 元”
① 若信托收益核算日(T 日),P≥0,则每一受益人按照信托报酬计提基准获得信托收益,超额部分计提为信托报酬,该核算日仅对在该日可赎回的信托单位份额进行信托收益及赎回资金的支付。
② 若信托收益核算日(T 日),P<0 即超额信托收益为负,则将
P 作为信托报酬向受托人分配,即受托人以其已计提但尚未支付的信托报酬为限对信托财产进行补偿。可向受托人分配的信托报酬按照如下公式计算:
可向受托人分配的信托报酬=-【min(P 的绝对值,已计提但未支付的信托报酬)】
如受托人将全部已计提但尚未支付的信托报酬对信托财产进行补偿后,P 仍有剩余(即 P 仍小于 0),则由信托财产承担。
③ 信托的终止分配
本信托计划终止后的 5个交易日内为信托利益分配期间,受托人应在信托利益分配期间将全部信托利益以现金方式划至受益人预留银行账户。全体受益人按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份额占本信托计划全部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总份额的比例享有信托利益。如本信托计划到期日,本信托计划所持有的非现金类资产因投资标的停牌等原因,致使信托财产无法变现,则受托人对现金类资产对应的信托单位进行终止清算,并进行相应的信托利益分配。非现金类资产对应信托单位自动延期,由受托人在非现金类资产可交易后的 5 个交易日内变现,信托财产全部变现当日本信托计划终止,由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规定,进行信托利益分配。
④ 受益人预留账户在信托利益最终分配完成之前不得取消。受益人预留账户变更须及时书面通知受托人。因受益人预留账户变更未及时通知受托人致使受托人无法进行信托利益分配的,受托人应妥善保管。受益人应自行到受托人处办理领取手续,受益人未能前往受托人处领取时,受托人仅有继续保管的义务。保管期间,受托人按照其
在信托财产专户获得的银行存款利息计算信托财产的收益,并支付给受益人。
⑤ 根据《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监管要求,季中发生信托产品清算的,在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公司实际分配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公司实际向本信托计划分配的信托业保障基金本金与收益金额,向委托人支付信托业保障基金的本金及收益。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投向、投资组合比例及投资限制
1、投资策略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合法拥有或具有合法支配权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集合管理、运用,并由受托人根据市场情况自主决策将信托资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工具、货币市场工具、其他工具等金融产品,或由受托人根据市场情况自主决策为本信托计划聘请投资顾问,并接受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将信托资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工具、货币市场工具、其他工具等金融产品。
2、投资范围
(1)固定收益类工具:交易所和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金融机构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债券型基金、分级基金的优先级、结构化证券投资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的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受益凭证等)。
(2)货币市场工具,包括但不限于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含通知存款、协议存款)、货币市场类银行理财产品、货币市场类信托计划以及货币市场类券商资产管理计划等。
(3)其他工具:包括非货币市场类的银行理财计划、信托计划、基金公司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券商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收益权、贷款收益权等。
(4)如法律法规规定受托人须取得特定资质后方可投资某产品,则受托人须在获得相应资质后才能投资该产品。
(5)监管要求认购的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委托人知晓并接受,根据《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及有权机关或机构的其他规定,委托受托人以信托资金初始本金金额的 1%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该等认购行为系本信托项下信托财产投资的一部分,所产生的投资收益归属信托财产。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以信托资金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不代表受托人或任何其他有权机关承诺或保证本信托计划赢利本金不受损失。
3、投资组合比例
(1)本信托计划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