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19 900910 证券简称:海立股份 海立 B 股 公告编号:临 2021-072
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 年 11 月 29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浦东金桥宁桥路 888 号科技大楼 M 层报告厅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72
其中:A 股股东人数 36
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人数(B 股) 36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324,464,268
其中:A 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 289,015,417
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B 股) 35,448,851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 29.9025
其中:A 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26.6355
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3.2670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董鑑华先生主持会议,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9 人,出席 6 人,公司独立董事余卓平先生、董事丁国良先生、
董事李春荠女士因公务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2 人,公司监事长许建国先生因公务未能出席本次
会议;
3、董事会秘书罗敏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袁苑女士列席了本次会
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增加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股 289,015,410 99.9999 7 0.0001 0 0.0000
B 股 35,448,851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普通股合计: 324,464,261 99.9999 7 0.0001 0 0.0000
2、 议案名称: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海立资产 51%股权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股 289,003,810 99.9960 11,607 0.0040 0 0.0000
B 股 35,448,851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普通股合计: 324,452,661 99.9964 11,607 0.0036 0 0.0000
3、 议案名称: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股 283,899,948 99.9959 11,607 0.0041 0 0.0000
B 股 35,267,783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普通股合计: 319,167,731 99.9964 11,607 0.0036 0 0.0000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1 关于增加 2021 年度
日常关联交易金额 11,171,658 99.9999 7 0.0001 0 0.0000
的议案
2 关于转让全资子公
司海立资产 51%股权 11,160,058 99.8961 11,607 0.1039 0 0.0000
的议案
3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8,327,158 99.8608 11,607 0.1392 0 0.0000
制性股票及调整回
购价格的议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均经出席本次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通过,其中议案 3 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由出席本次大会的
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部分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其中关联股东珠海格力
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香港格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回避议案 1 表决,公司 A 股限制
性股票激励对象回避议案 3 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刘一苇律师、胡雅璇律师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
的规定;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
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