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617 900913 股票简称:国新能源 国新B股 编号:2024-033
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增持计划实施完毕暨
增持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票及后续增持计划的公告》(2023-041)。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坚定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及股票市场变化情况等客观实际,公司控股股东华新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新燃气集团”)的一致行动人上海晋燃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晋投”)于 2023 年
12 月 14 日起 6 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增持本公司股份,累计增持股
份不低于 650 万股,不超过 1,300 万股(含首次增持数量)。
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情况:截止本公告日,控股股东华新燃气集团的一致行动人上海晋投已累计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6,5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47%,增持金额为 24,698,039 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2024年6月13日,公司接到公司控股股东华新燃气集团的一致行动人上海晋投出具的《关于增持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结果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增持主体名称:上海晋燃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是公司控股股东华新燃气集团的全资子公司。
(二)增持主体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持有股份的数量和比例:本次增持实施前,上海晋投未持有公司股份;一致行动人华新燃气集团持有公司股份636,526,026股(含华新燃气集团转融通出借股份,下同),占公司总股本46.19%。
(三)增持主体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增持计划公告披露前12个月内未披露增持计划。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坚定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及股票市场变化情况等客观实际,公司控股股东华新燃气集团的一致行动人上海晋投计划于2023年12月14日起6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累计增持股份不低于650万股,不超过1,300万股(含首次增持数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票及后续增持计划的公告》(2023-041)。
三、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上海晋投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累计增持公司股份6,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47%,合计增持金额为24,698,039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本次增持后,公司控股股东华新燃气集团及一致行动人上海晋投合计持有公司股份643,026,02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46.66%。本次增持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
四、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国浩律师(太原)事务所就本次增持行为进行专项核查,并发表专项核查意
见如下:“律师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增持人具备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增持人本次增持计划及实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情形;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就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说明
(一)本次增持行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已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实施本次增持计划。
(二)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未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三)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