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617 900913 股票简称:国新能源 国新B股 编号:2022-012
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拟续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22 年 4 月 18 日,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
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2年2月9日成立(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
首席合伙人:梁春
目前合伙人数量:264人
截至2021年末注册会计师人数:1481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
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929人;
2020年度业务收入:252,055.32万元
2020年度审计业务收入:225,357.80万元
2020年度证券业务收入:109,535.19万元
2020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情况:2020年度共有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376家;涉及的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批发和零售业、建筑业;收费总额41,725.72亿元。
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3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 7 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不存在因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而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1
次、监督管理措施 24 次、自律监管措施 0 次和纪律处分 2 次。54 名从业人
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1 次、监督管理措施 25
次和自律监管措施 0 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张新发,1997 年 7 月成为注册会计师,1999 年 12 月开
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8 年 11 月开始在本所执业,2021 年 11 月开始为
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承做或复核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超过 5 家次。
签字注册会计师:董振星,2008 年 1 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7 年 11 月
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8 年 11 月开始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022
年 11 月拟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2 家。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唐卫强,2004 年 5 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2 年 1
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12 年 9 月开始在本所执业,2020年 9 月开始从事复核工作,近三年复核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超过50 家次。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能够在执行本项目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性。
4、审计收费
本期审计费用 280 万元,其中财务报表审计费用 230 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
用 50 万元,系按照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计服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工作人日数根据审计服务的性质、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执业人员专业技能水平等分别确定。
上期审计费用 260 万元,本期审计费用较上期审计费用增加 20 万元。
二、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履职情况。全体委员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是一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资格和条件,具备充分的财务经验与能力的优质审计服务的审计机构。公司自 2018年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合作以来,配合默契、互相信任,建立了友好的工作关系,
认可其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认为其能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出具的相关财务、审计报告客观、真实、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所以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且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
(二)公司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并发表了独立意见。经研讨,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资格和条件,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足够的独立性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所以,我们同意公司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并为公司开展2022年财务审计(含募集资金审计)和内控审计,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审议情况。公司于2022年4月18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继续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2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负责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审计报酬为人民币230万元,聘期1年。继续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审计报酬为人民币50万元,聘期1年。费用合计人民币280万元。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三、备查文件
1、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3、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履职情况说明。
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