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15 证券简称:丰华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2-82
重庆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内控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庆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20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关于制定或修订相关制度的议案》,同日召开第九届监事会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结合上海证监局现场检查提出的整改要求及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相关制度进行
了梳理和进一步完善,对《公司章程》及内控相关制度进行了制定或修订。现将
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根据《党章》和有关规定, 限公司。公司根据《章程》和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 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
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件。
公司经上海市工业经济委员会沪轻企(1992)301号文批准, 公司经上海市工业经济委员会沪轻企(1992)301号文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 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
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企股沪总字第042424号(市局)。公 册 登 记 ,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 91310000132209367W。
下简称"公司")。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88020508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88,020,508元。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
可以在股东大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后,再
就因此而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一项决议,并说明授
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 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
高级管理人员。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
秘书、财务负责人。 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 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转股
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应当根据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文件的规定以及本公司可转
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行: 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
会会议决议同意。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会会议决议。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第(五)项、第(六)项规 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 第二十九条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 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