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609 股票简称:金杯汽车 公告编号:临 2021-057
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达成和解。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杯汽车”)及沈阳金杯车辆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杯车辆”)为被告人。
诉讼请求的金额:诉讼一:债权本金 11,000 万元及利息1,446,133.34 元、诉讼费用;诉讼二:债权本金 25,000 万元及利息4,107,027.39 元、诉讼费用。
上述诉讼已达成和解,公司 2020 年度已对诉讼相关本金及部分利息计提预计负债,2021 年度补提相关利息、罚息、诉讼费等将增加2,818 万元损失。上述诉讼了结后,公司重要子公司沈阳金杯安道拓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沈阳金杯延锋汽车内饰系统有限公司的股权冻结将解除。
公司已向被担保方、反担保方及承诺方发起追偿,但由于被担保方金杯车辆清偿能力有限、反担保方及承诺方目前处于破产重整状态,公司存在无法收回上述已承担的担保责任的风险,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近日,金杯汽车收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沈
阳中院”)(2020)辽 01 民初 1307 号和(2020)辽 01 民初 1359 号
《民事调解书》,原告沈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西支行(以
下简称“农商行铁西支行”)与金杯汽车及金杯车辆达成和解,现将有
关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2020 年 8 月,农商行铁西支行因与金杯车辆借款合同纠纷(借款
合同本金 1.1 亿元),向沈阳中院提起诉讼,具体详见公司 2020 年 8
月 22 日披露的《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
临 2020-051)。
2020 年 10 月,农商行铁西支行因与金杯车辆借款合同纠纷(借
款合同本金 2.5 亿元),向沈阳中院提起诉讼,具体详见公司 2020 年
10 月 24 日披露的《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
号:临 2020-063)。
二、调解情况
金杯汽车、金杯车辆、农商行铁西支行三方于 2021 年 6 月 2 日
自愿达成和解,并签订和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主要
和解协议一(借款合同本金 1.1 亿元) 和解协议二(借款合同本金 2.5 亿元)
条款
金杯汽车、金杯车辆双方于 2021 年 6 月 4 日前一 金杯汽车、金杯车辆双方于 2021 年 6 月 4 日前一
次性共同向农商行铁西支行支付利息及罚息 次性共同向农商行铁西支行偿还欠付利息及罚息
1 10,025,106.64 元(截至 2021 年 6 月 3 日)、本金 22,565,527.40 元(截至 2021 年 6 月 3 日)、本金
11,000,000 元、诉讼费 599,031 元、保全费 5,000 元。 25,000,000 元、诉讼费 1,312,335 元、保全费 5,000
(其中因调解方式结案产生的减半退回诉讼费,待 元。(其中因调解方式结案产生的减半退回诉讼费
人民法院按照原缴费路径退回至农商行铁西支行 656,167.5 元,待人民法院按照原缴费路径退回至
后,农商行铁西支行于 10 个工作日内退回至金杯 农商行铁西支行后,农商行铁西支行于 10 个工作
汽车指定账户内。) 日内退回至金杯汽车指定账户内。)
金杯汽车、金杯车辆双方于 2021 年 6 月 11 日前一 金杯汽车、金杯车辆双方于 2021 年 6 月 11 日前
次性共同向农商行铁西支行偿还剩余全部借款本 一次性共同向农商行铁西支行偿还剩余全部借款
2
金 99,000,000 元、2021 年 6 月 4 日(含)至 2021 本金 225,000,000 元、2021 年 6 月 4 日(含)至
年 6 月 11 日期间产生的利息 174,174.00 元。 2021 年 6 月 11 日期间产生的利息 395,850.00 元。
金杯汽车、金杯车辆双方完成上述付款义务,农商 金杯汽车、金杯车辆双方完成上述付款义务,农商
行铁西支行主债权全部获偿后,农商行铁西支行应 行铁西支行主债权全部获偿后,农商行铁西支行
3
配合金杯汽车办理对金杯汽车持有的在本案中被 配合金杯汽车办理对金杯汽车持有的在本案中被
依法查封的股权的解封事宜。 依法查封的股权的解封事宜。
如金杯汽车、金杯车辆双方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 如金杯汽车、金杯车辆双方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给
义务,逾期给付部分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利率 付义务,逾期给付部分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利
6.96%计算利息,按合同利率加收 30%的利率计收 率6.96%计算利息,按合同利率加收30%的利率计
4
罚息,均计算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并按照《中华 收罚息,均计算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并按照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5 和解协议自各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和解协议自各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2021 年 6 月 4 日,公司收到沈阳中院(2020)辽 01 民初 1307 号
和(2020)辽 01 民初 1359 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上述调解协议经
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不违反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诉讼涉及的本金及部分利息 3.65 亿元,公司已于 2020 年度
计提预计负债,剩余的利息、罚息、诉讼费等 2,818 万元将对 2021 年
度的净利润产生负面影响。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支付和解协议的全
部款项,支付和解协议的全部款项会对公司的现金流产生一定压力,但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上述诉讼了结后,公司重要子公司沈阳金杯安道拓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沈阳金杯延锋汽车内饰系统有限公司的股权冻结将解除。
四、风险提示
公司已向被担保方、反担保方及承诺方发起追偿,但由于被担保方金杯车辆清偿能力有限、反担保方沈阳市汽车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及承诺方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目前处于破产重整状态,公司存在无法收回上述已承担的担保责任的风险,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调解书》((2020)辽 01 民初 1307 号)
2、《民事调解书》((2020)辽 01 民初 1359 号)
3、和解协议一(1.1 亿本金)
4、和解协议二(2.5 亿本金)
特此公告。
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