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609 股票简称:金杯汽车 公告编号:临 2021-047
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2021 年 4 月 20 日,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金杯汽车”)间接控股股东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晨集团”)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1]24 号)。
●本次中国证监会拟对华晨集团作出的行政处罚不会对金杯汽车日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正常。
●华晨集团及直接控股股东沈阳市汽车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目前尚处于重整过程中,能否重整成功尚存在不确定性,重整方案可能会对公司股权结构、控制权等方面产生一定影响。截至本公告日,华晨集团通过其全资子公司资产公司间接持有金杯汽车 253,321,142 股股份,占金杯汽车总股本的 19.3198%。
一、基本情况
2020 年 11 月 20 日,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华晨集团收到中国证监
会《调查通知书》(辽证调查字[2020]101 号),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华
晨集团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立案调查。( 具体详见公司公告临2020-071)。
2021 年 4 月 20 日,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华晨集团及其相关人员收
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1]24 号)(以下简称《告知书》),《告知书》认为华晨集团及相关人员涉嫌违法违规,拟进行行政处罚。《告知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华晨集团披露的 2017 年、2018 年年度报告涉嫌存在虚假
记载
2016 年开始,华晨集团自主品牌汽车的业绩和利润下滑严重,2017 年开始出现亏损。为了完成业绩考核,华晨集团通过转让下属公司股权确认了投资收益,但截至华晨集团确认投资收益日,股权转让合同项下交易未完成,股权转让收益不能确认,涉嫌虚增利润。
华晨集团作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和企业债的发行人,涉嫌违反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行为。
(二)华晨集团涉嫌以虚假申报文件骗取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核准
华晨集团将包含涉嫌虚假记载的 2017 年度、2018 年度财务报告
在内的申报材料向证监会申请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2019 年 8 月 8 日获得公开发行行政许可批复。
华晨集团上述行为涉嫌违反 2005 年《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的行为。
(三)华晨集团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披露的文件涉嫌虚假记载
2018 年 10 月,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同意华晨
集团在未来12个月内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不超过50亿元的公司债券。2019 年华晨集团成功发行四笔总计 50 亿元的私募债。2020 年
2 月 18 日,上交所同意华晨集团在未来 12 个月内向合格投资者非公
开发行不超过 50 亿元的公司债券。2020 年华晨集团成功发行 14 亿
元私募债。以上债券发行,华晨集团向合格投资者披露债券募集说明书,包含 2017 年、2018 年财务数据涉嫌虚假记载。华晨集团上述行为涉嫌违反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
(四)华晨集团涉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息披露违法
2018 至 2019 年期间,华晨集团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
册并向银行间市场合格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 6 期超短期融资券,共募
集资金 65 亿元。发行和存续期华晨集团披露的 2017 年及 2018 年财
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华晨集团上述行为涉嫌违反《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 1 号)第七条的规定,构成《人民银行证监会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券市场执法工作的意见》(银发﹝2018﹞296 号)的情行。
(五)华晨集团涉嫌未按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1、未及时披露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2、未及时披露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3、未及时披露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4、未按规定披露可能影响发行人偿债能力或者债券价格的相关事项。
上述事项分别属于《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13 号)第四十五条、2019 年《证券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根据2019 年《证券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华晨集团应当立即将上述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华晨集团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 2019 年《证券法》第
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一)项及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19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中国证监会拟决定:
综合上述违法事实,依据 2005 年《证券法》有关规定,责令华晨集团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对相关人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依据 2019 年《证券法》有关规定,责令华晨集团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对相关人员处以罚款。
合计对华晨集团处以5360万元罚款;对祁玉民处以60万元罚款;对叶正华、刘鹏程分别处以 40 万元罚款;对刘同富、邢如飞分别处以 30 万元罚款;对吴小安、池冶分别处以 20 万元罚款;对阎秉哲处以 20 万元罚款;对杨波、东风、刘学敏分别处以 10 万元罚款;对高新刚处以 8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中国证监会拟对华晨集团实施的行政处罚,华晨集团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二、对公司影响
本次中国证监会拟对华晨集团作出的行政处罚不会对金杯汽车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正常。
华晨集团及公司直接控股股东资产公司目前尚处于重整过程中,能否重整成功尚存在不确定性,重整方案可能会对公司股权结构、控制权等方面产生一定影响。截至本公告日,华晨集团通过其全资子公司资产公司间接持有金杯汽车 253,321,142 股股份,占金杯汽车总股本的 19.3198%。
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后续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报刊及网站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