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04 900902 证券简称:市北高新 市北 B 股 公告编码:临 2023-037
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落实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相关要求,提高规范运作和
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上海
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及经营需要,于 2023
年 12 月 21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
章程的议案》,对《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改后内容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中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国共产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中国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产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根据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 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
章程。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司”)。 公司是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沪府办
公司是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沪府办 [1991]155 号文批准,在原上海第二纺织机械 [1991]155 号文批准,在原上海第二纺织机 厂的基础上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械厂的基础上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 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
公司。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企股沪总字第 913100006072255050。
019003 号(市局)。 公司已于 1996 年 5 月根据国务院国发(1995)
公司已于 1996 年 5 月根据国务院国发 17 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原有限责任公司和股
(1995)17 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原有限责任 份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 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规范的通知》规定,对照《公司法》进行了
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规定,对照《公 规范,并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
司法》进行了规范,并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
手续。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 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总工程师。 总监等董事会认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企 第十四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企业业管理咨询;投资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 管理咨询;投资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会会展服务(主办、承办除外);建筑规划方 展服务(主办、承办除外);建筑规划方案咨案咨询;物业管理;建筑装饰材料的批发; 询;物业管理;建筑装饰材料的批发;佣金代佣金代理(拍卖除外)。(不涉及国营贸易管 理(拍卖除外)。(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 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涉及行政许可的凭 定办理申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许可证经营)。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873,304,804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873,304,804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其中人民币普通股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
(A 股)1,407,454,804 股,占股份总数的 1,407,454,804 股,占股份总数的 75.13%;人
75.13%;人民币特种股(B 股)465,850,000 民币特种股(B 股)465,850,000 股,占股份
股,占股份总数的 24.87%。 总数的 24.87%。
公司控股股东为上海市北高新(集团)有限
公司。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需。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二十四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应当经三分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 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
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
个月时间限制。 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诉讼。 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