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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601 沪市 *ST方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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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601: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股票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9-28

600601: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股票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601 证券简称:*ST 方科  公告编号:临 2022-056
          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股票被叠加实施退市
              风险警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2022 年 9 月 27 日,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科技”
或“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或“法院”)
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2)京 01 破申 256 号)及《决定书》((2022)京 01
破 249 号),裁定受理北京方正数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数码”或“申请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因 2021 年年末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负值,公司股票
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因最近连续三个会计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 2021 年度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出具的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股票同时已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公司因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 9.4.1 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简称仍为“*ST 方科”,股票代码仍为“600601”,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 5%。

司被宣告破产,公司将被实施破产清算,根据《上市规则》第 9.4.13 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法院裁定的类型:重整。

    公司债权人方正数码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但具有重整价值及重整可能为由,于 2022 年 6 月 2 日向北京一中院申请对公司
进行重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被债权人申请重整
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037)。2022 年 9 月 27 日,公司收到北京一
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2)京 01 破申 256 号)及《决定书》((2022)京 01 破 249 号),裁定受理方正数码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根据《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相关条款规定,现就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概述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北京方正数码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 18 号二层 2002 室

    申请时间:2022 年 6 月 2 日

    破产重整申请事由: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具有重整价值及重整可能。

    (二)法院裁定时间

    2022 年 9 月 27 日


    (三)裁定书主要内容

    申请人方正数码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北京一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方正数码认为公司虽然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具有一定的技术、市场和产能优势,具有较高的重整价值,不存在已知的影响公司作为上市公司被受理重整的因素,具备重整可行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应当由上市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即上市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管辖。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一般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另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及企业破产案件管
辖的通知》规定,自 2019 年 11 月 1 日起,下列案件由北京破产法庭集中管辖:
1.北京市辖区内区级以上(含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公司(企业)的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2.上述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的商事类衍生诉讼案件;3.跨境破产案件;4.其他依法应当由其审理的案件。故北京一中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北京一中院裁定如下:受理北京方正数码有限公司对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二、法院指定管理人情况

    (一)《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2022 年 9 月 27 日,公司收到北京一中院送达的《决定书》((2022)京 01 破
249 号),北京一中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并根据《北京破产法庭接受债权人推荐指定管理人的工作办法(试行)》之相关规定,经债权人推荐,北京一中院指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担任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筹、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管理模式:

    公司重整期间将采取管理人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模式。

    (三)管理人联系方式

    管理人名称: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管理人联系人:宋律师

    联系电话:13683616117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 298 号中关村方正大厦 221 号办公室

    三、法院公告情况

    2022 年 9 月 27 日,北京一中院发布(2022)京 01 破 249 号《公告》,其中
关于债权申报和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具体内容如下:

    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 2022 年 10 月 31 日前向方正科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 298 号中关
村方正大厦 221 号办公室;联系人:卢佳、马睿泽;联系电话:010-82529823、010-82529827、13683616103、13683616117;联系邮箱:fzkjglr@vip.163.com;疫情防控期间,债权申报建议采取非现场方式进行,债权人可以通过债权申报网站 https://zqsb.jiulaw.cn/v2/index/81009 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第 10 条规定,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可以采用现场方式或者网络在线视频方式召开。为降低疫情传播风险,减少人员密度,债权人需按照上述所列联系方式以邮寄、电子邮件等非现场方式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会议以非现场方式召开。本院定于 2022 年
11 月 15 日 9 时 30 分通过网络平台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
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为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保障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线上方式有序召开,请债权人务必于会议召开 3 日前与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联系,沟通参加非现场会议事宜。

    四、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对公司的影响

    (一)股票交易

    因 2021 年年末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负值,公司股票已
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因最近连续三个会计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 2021 年度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出具的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股票同时已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公司因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根据《上市规则》第 9.4.1 条的相关规定,公
司股票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简称仍为“*ST 方科”, 股票代码仍为“600601”,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 5%。

    (二)停复牌事项安排

    根据《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
破产重整等事项》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重整期间原则上股票不停牌。公司将分阶段披露重整事项的进展,确需申请停牌的,公司将按规定办理,并履行相应披露义务。

    (三)信息披露责任人

    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在重整期间,信息披露责任人为管理人。

    (四)继续营业的申请

    公司拟向管理人提交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的申请,重整期间公司将依法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相关重整工作,确保生产经营和员工稳定,最大程度保障公司各方权益。

    (五)其他影响

    如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有利于改善公司经营状况。若重整失败,公司将被宣告破产,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五、风险提示

    1、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可能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将被实施破产清算,根据《上市规则》第 9.4.13 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因 2021 年年末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负值,根据《上
市规则》第 9.3.2 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因最近连续三个会计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 2021 年度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出具
的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股票同时已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根据《上市规则》第 9.3.11 条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因第 9.3.2 条规
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一)公司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第 9.3.2
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任一情形或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二)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年年度报告;

    (三)公司未在第 9.3.6 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
警示;

    (四)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公司所披露最近一年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且未在法定期限内改正;

    (五)公司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本所同意。

    3、如果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有利于改善公司经营状况。但公司后续经营和财务指标如果不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监管法规要求,公司股票仍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将依法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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