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条文 修订后条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公司(或者称“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关于 第一条 本公司(或者称“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到香港上市的公司执行〈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的补充规定》和国家其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
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体改生[1993]年 89 号文件批准,以发起方 公司经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体改生[1993]年 89 号文件批准,以发起方
式设立,于 1993 年 6 月 16 日在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公 式设立,于 1993 年 6 月 16 日在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公
司营业执照。公司的营业执照号码为:鲁青 16361566-7。 司营业执照。公司的营业执照号码为:鲁青 16361566-7。
公司的发起人为:中国国有青岛啤酒厂。 公司的发起人为:中国国有青岛啤酒厂。
公司经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于 1995 年 12 月 18 日获发外商投资 公司经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于 1995 年 12 月 18 日获发外商投资
企业批准证书,并于 1995 年 12 月 27 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按中外股份 企业批准证书,并于 1995 年 12 月 27 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按中外股份
有限公司进行了注册变更,公司经变更登记后的营业执照号码为:企股鲁 有限公司进行了注册变更,公司经变更登记后的营业执照号码为:企股鲁
青总字第 004268 号。 青总字第 004268 号。
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200163615667J。 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200163615667J。
第三条 公司住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登州路 56 号 第三条 公司住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登州路 56 号
邮政编码:266023 邮政编码:266023
电 话:(0532)85713831
图文传真:(0532)85713240
第六条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国务院关 第六条 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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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简称《特别规定》)、《到 “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简称《必备条款》)和国家其他法律、行政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有关规定,
法规的有关规定,于 1995 年 6 月 15 日召开股东大会,修订于 1993 年 6 月 对形成于 2023 年 6 月 16 日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章程(简称
25 日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章程(简称“原公司章程”),制定本公司章程 “原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制定本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或“本章程”)。(简称“公司章程”或“本章程”)。
第七条 原公司章程已于 1993 年 8 月 21 日在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 /
登记手续,并自该日起生效。
第八条 自公司章程生效之日起,公司章程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第七条 自公司章程生效之日起,公司章程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九条 公司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公司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公司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 均有约束力。
张。 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
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 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 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总酿酒师及董事会秘书,本章程其后其他条款中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界定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与本款相同,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总酿酒师及董事会秘书,本章程其后其他条款中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界定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
与本款相同,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 第九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
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 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具体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项目为准。公司的主营 第十一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生产啤酒;预包装食品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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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包括:生产啤酒;预包装食品销售;公司的兼营范围包括:生产饮料、 生产饮料、威士忌、蒸馏酒。(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威士忌、蒸馏酒。 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和注册资本 第三章 股份和注册资本
第十七条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授权部门履行相关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依法向境内投资人和境外投资人发行股票,并按照规定公司可以向境内投资人和境外投资人发行股票。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 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购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购同次发行的同种类的股份,
的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前款所称境外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份的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 前款所称境外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份的外国和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区的投资人;境内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份的,除前述地区以外的中 中国台湾地区的投资人;境内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份的,除前述地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投资人。 区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投资人。
第十八条 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内资股。公 第十六条 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在岸人民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内资司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以外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外资股。外资股在境外上市, 股,简称为 A 股。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以外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外资股。
称为境外上市外资股。 外资股在境外上市,称为境外上市外资股。
前款所称外币,是指国家外汇主管部门认可的、可以用来向公司缴付股款 前款所称外币,是指国家外汇主管部门认可的、除在岸人民币以外,可以
的、人民币以外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定货币。 用来向公司缴付股款的其他币种。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在香港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股,简称为H股。H股指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在中国香港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股,简称为H股。H在香港联合交易所(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以人民币标明股票面值、以港 股指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以人民币标明
币认购和进行交易的股票。 股票面值、以港币认购和进行交易的股票。
新增一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 A 股,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存管机构集中存管;公司
发行的境外上市外资股,可以按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证券登记存管
的要求由受托代管公司托管,亦可由股东以个人名义持有。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成立后发行普通股,为 317,600,000 股的境外上市外资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成立后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首次公开发行普通
占公司可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29.96%及200,000,000股的境内上市内资股, 股,为 317,600,000 股的 H 股并于香港联交所上市,占公司可发行的普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