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6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 2023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董事会建议对《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本次修订主要为了使《公司章程》的有关条款符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附录三“核心的股东保障水平”的要求,有关修订具体如下:
现行条文 现行章程条文 修订后条文 修订后条文
序号 序号
第六十九条 任何有权出席股东会 第六十九条 任何有权出席股东会议并有权表
议并有权表决的股东, 决的股东,有权委任一人或者数
有权委任一人或者数 人(该人可以不是股东)作为其股
人(该人可以不是股 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东)作为其股东代理 该股东代理人依照该股东的委
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托,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该股东代理人依照该 (一) 该股东在股东大会上的发言
股东的委托,可以行使 权;
下列权利: (二) 自行或者与他人共同要求以
(一) 该股东在股东大 投票方式表决;
会上的发言权; (三) 以举手或者以投票方式行使
(二) 自行或者与他人 表决权,但是委任的股东代理人
共同要求以投票方式 超过一人时,该等股东代理人只
表决; 能以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
(三) 以举手或者以投 如该股东为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
票方式行使表决权,但 (香港法律第五百七十一章)所
是委任的股东代理人 定义的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
超过一人时,该等股东 人),该股东可以授权其认为合适
代理人只能以投票方 的一个或以上人士在任何股东大
式行使表决权。 会或任何类别的股东会议上担任
其代表;但是,如一名以上的人士
经此授权,授权书应载明每名该
等人士经此授权所涉及的股票数
目和种类。经此授权的人士有权
代表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行
使权利,犹如该人士是本公司的
个人股东一样。
除上述修订外,本公司现行的《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关于修订公司
章程的议案》尚须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授权董事会秘书代表公司负责处理因上述修订所需的各项申请、报批、登记及备案等相关手续(包括依据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文字性修改)。
特此公告。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