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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熊猫: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

公告日期:2023-03-21

ST熊猫: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 PDF查看PDF原文

          熊猫金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熊猫金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2 修订)、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熊猫金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
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股份变动规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
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
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回复上市前,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
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
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
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
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
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
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其他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
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规则第五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
实施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三条  公司章程可以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
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比本规则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


                  第三章 信息申报及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
期间内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
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由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
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
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
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及予以公告。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
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二十条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确保以下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买
卖公司股票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并报监管机构予以处分,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
改时亦同。

附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申报表

    姓名                所任职务

  申报时间

  上年末所持

  本公司股份

    数量

                次数      日期      数量            价格

  上年末至本

  次变动前每

  次股份变动

  的日期、数

  量、价格

  本次变动前

    持股数

  本次股份变      日期            数量                价格

  动的日期、

  数量、价格

  变动后的持

    股数量

  申报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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