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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熊猫:熊猫金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2023年1月修订)

公告日期:2023-01-31

ST熊猫:熊猫金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2023年1月修订) PDF查看PDF原文
熊猫金控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3 年修订)

          二○二三年一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2
第三章 股 份...... 2
 第一节 股份发行...... 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3
 第三节 股份转让...... 4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5
 第一节 股 东...... 5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8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0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2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4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7
第五章 董事会...... 22
 第一节 董 事...... 22
 第二节 董事会...... 25
 第三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29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0
第七章 监事会...... 32
 第一节 监事...... 32
 第二节 监事会...... 33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5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35
 第二节 内部审计...... 37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38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38
 第一节 通知...... 38
 第二节 公告...... 39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39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39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40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42
第十二章 附则...... 43

          熊猫金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熊猫金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
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湘政函[1999]208 号文件《关于同意设立湖南浏阳花炮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并在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1704801XB。

    第三条  公司于 2001 年 7 月 18 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境内社会公众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200 万股,于 2001 年 8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熊猫金控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PANDAFINANCIALHOLDING CORP.,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湖南省浏阳市金沙北路 589 号。

          邮政编码:4103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6,60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

  公司起诉股东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审议上述事项时涉及该事项的相关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公司起诉股东的诉讼期间,该股东不能行使表决权和提案权。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财务总监、人
力资源总监、董事会秘书、内审总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经营宗旨是:发挥产业与品牌独特优势,建设独特的企业文
化,致力于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拓展与延长公司产业战略价值链,促进企业发展,在努力创造良好经济效益的同时,创造企业的社会效益,使全体股东获得满意的回报。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以自有资产进行互联网
产业的投资和管理;在全省范围内从事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不含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电子公告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进出口业务;电器器械及器材、五金交电、化工产品、建筑装饰材料、纸张及包装材料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集中托管。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6,600 万股,公司现有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6,600 万股,其他种类股 0 股。

    第十九条  公司由浏阳市对外经济贸易鞭炮烟花公司为主发起人,联合湖南
省安泰有限责任公司、凯达(湖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魏祥鲁、熊孝勇共同发起成立,其中浏阳市对外经济贸易鞭炮烟花公司将其与主营业务不相关的资产剥离后,以经营烟花、鞭炮产品相关业务的所有经评估确认的经营性净资产投入,湖南省安泰有限责任公司以部分经评估确认的不动产投入,凯达(湖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部分经评估确认的不动产和现金投入,其他两位自然人发起人以现金投入。

  各发起人出资时间为 1999 年 12 月。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和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
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具体行使权力应当依照本章程的相应规定。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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