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ST熊猫 证券代码:600599 公告编号:临2023-005
熊猫金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熊猫金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30 日召开了第七
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根据《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 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表所示 :
章程原条款 章程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2022 年修订)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熊猫金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第二条 熊猫金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 司 经 湖 南 省 人 民 政 府 湘 政 函 公司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湘政函
[1999]208 号文件《关于同意设立湖南浏 [1999]208 号文件《关于同意设立湖南阳花炮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以发 浏阳花炮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起方式设立,并在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以发起方式设立,并在长沙市市场监督
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1704801XB。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 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独 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立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 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 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起诉股东需经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审议上述事项时涉
及该事项的相关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公司起诉股东的诉讼期间,该股东
不能行使表决权和提案权。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财务总监、人力
会秘书。 资源总监、董事会秘书、内审总监。
第十二条 公司经营宗旨是:发挥产业与 第十二条 公司经营宗旨是:发挥产业品牌独特优势,建设独特的企业文化,致 与品牌独特优势,建设独特的企业文力于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拓展与延长公司 化,致力于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拓展与产业战略价值链,把公司建设成为一个集 延长公司产业战略价值链,促进企业发科研、生产、销售于一体的具有行业领先 展,在努力创造良好经济效益的同时,地位的大型综合型现代花炮企业,创造最 创造企业的社会效益,使全体股东获得
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满意的回报。
第二十三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经公司章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并报国家有关主管机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构批准后,可以购回本公司的股票: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司合并;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者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购其股份;
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股东权益所必需。
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股份。
第二十五条 …… 第二十五条 ……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并应当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在 1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不得接受本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的股东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 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以内又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买入的,由此获得的利润归公司所有,公 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以内又买入
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公司董事会不按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 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 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公司董事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
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使相应的表决权;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具体行使权利应
…… 当按照本章程的相应规定;
……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五)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
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的股份
达到 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 日内,向公司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
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
人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