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上交所”)监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规章、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得违反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性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的交易,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
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章 信息申报管理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综合办
公室(董事会办公室)通过上交所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员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份行
为相关信息填报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章 买卖公司股票管理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该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由公司综合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在上交所网站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等义务。
第四章 禁止买卖公司股票的规定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下列期间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 5%以上的股东,将其所持公司股份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本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五条 公司章程可以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比本规则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
第五章 可转让本公司股票法定比例及数量计算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的股份
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十八条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
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六章 责任处罚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和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及修订,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原《黑龙江北大荒
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黑北农发〔2014〕19 号,2014 年 8 月 22 日印发,2021 年 11 月修订)文件同
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