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98 证券简称:北大荒 公告编号:2021-037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涉诉(仲裁)案件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26 日发布了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及
诉讼(仲裁)公告(公告编号:2017-046),披露北大荒鑫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都公司”)与呼伦贝尔市天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顺公司”)的房地产开发合同纠纷案,涉及金额 4.37 亿元人民币。于
2018 年 1 月 11 日公告披露了鑫都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反请求申
请书》(公告编号:2018-003)。于 2020 年 5 月 26 日公告披露了鑫都公司向北
京仲裁委提交了《变更仲裁反请求申请书》(公告编号:2020-030)。
截止目前,本案件取得新进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现将本案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仲裁案件的进展情况
2021 年 8 月 27 日,鑫都公司收到北京仲裁委送达的(2021)京仲裁字第 3008
号《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鑫都公司向天顺公司支付违约金 3 亿元;
(二)鑫都公司向天顺公司支付律师费 300 万元;
(三)驳回鑫都公司的仲裁反请求;
(四)本案本请求仲裁费 1,835,550.00 元(已由天顺公司向本会全额预交),由鑫都公司全部承担,鑫都公司直接向天顺公司支付代其垫付的本请求仲裁费1,835,550.00 元;
本案反请求仲裁费 1,239,147.59 元(已由鑫都公司向本会全额预交),由天顺公司承担 123,914.76 元,鑫都公司自行承担 1,115,232.83 元,天顺公司直接向鑫都公司支付鑫都公司代其垫付的反请求仲裁费 123,914.76 元;
(五)本案鉴定费 6,600.00 元(已由鑫都公司预交),全部由鑫都公司承担。
上述裁决双方应向对方支付的款项互相折抵后,鑫都公司还应向天顺公司支付的剩余款项为 303,711,635.24 元,鑫都公司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支付完毕。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本次仲裁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系仲裁案的仲裁结果。公司已委托律师依据有关法律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对公司的影响公司将根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实际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