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98 证券简称:北大荒 公告编号:2021-033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仲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立案受理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的
第一被告,公司全资子公司北大荒鑫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的第三
被告,北大荒鑫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黑龙江省岱旸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第二被告。
涉案的金额:11,000 万元人民币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本案处于立案受理阶段,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重大诉讼申请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21 年 6 月 22 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 81 号
(四)案件原由: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
(五)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或申请人:
原告:王秉栋,男,1962 年 6 月 28 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曲线街
45 号 5 栋 3 单元 103 室,公民身份证号:230102196206283252。
2.被告或被申请人:
被告一: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 263 号。法定代表人:王守聪,公司董事长。
公司委托北京岳成(黑龙江)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岳晓峰、公司法律事务部工作人员孟昕负责代理本案。
被告二:黑龙江省岱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岱旸公司”),住所
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 207-3 号中浩华尔街广场 B 栋-1-3 层 3 号。
法定代表人:孙博,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三:北大荒鑫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 207-3 号。法定代表人:刘国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北大荒鑫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工作人员张瑛代理本案。
二、本次重大诉讼案件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一)2021 年 7 月 9 日,公司收到了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举证
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传票》《民事起诉状》,案号为(2021)黑 01 民初 1554
号。本案定于 2021 年 7 月 29 日 14 时开庭审理。
(二)王秉栋请求事项: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黑龙江省岱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连带承担向原告支付赔偿金人民币 1. 1 亿元的民事责任;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三北大荒鑫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案件的起因和事实及理由:2011 年 7 月至 8 月,岱旸公司与王秉栋、
乔治、尹作鹏签订了《增资协议》,后又与王秉栋、乔治、乔仕公司陆续签订了2 份《协议书》,约定合作开发建设双城世纪现代城项目、齿轮路项目、哈尔滨市中央大街辅街西十二道街改造项目。在项目后续开发过程中,岱旸公司终止合作。王秉栋按照增资协议及 2 份《协议书》的约定,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由于本案处于立案受理阶段,尚未开庭审,暂时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特此公告。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