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98 证券简称:北大荒 公告编号:2021-016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仲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立案受理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为原告
涉案的金额:4,052 万元人民币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本案处于立案受理阶段,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重大诉讼申请的基本情况
(一)起诉、受理时间及机构:2021 年 4 月 12 日,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位于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新区的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呼伦贝尔中院”)递交起诉状。4 月 19日,公司收到了呼伦贝尔中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本案案号为(2021)内 07 民初 28 号。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或申请人:
原告(申请人):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 263 号。法定代表人:王守聪,职务:董事长。
公司委托北京岳成(黑龙江)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岳晓峰、张书然负责代理本案。
(2)被告或被申请人:
被告(申请执行人):呼伦贝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伊敏大街 15 号。法定代表人:王波,职务:行长。
二、本次重大诉讼案件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一)公司请求事项:一是请求判决被告向公司返还位于海拉尔火车站前广场南侧天顺新城三期 G6-105 号房产(建筑面积约 1,175.7 平方米);二是请求判
决被告向公司赔偿占用案涉房屋损失 2,900,000 元(自 2018 年 10 月 22 日起至
2021 年 3 月 22 日期间,按月租金 10 万元计算)及自 2021 年 3 月 23 日至被告
实际搬出之日的损失(按月租金 10 万元计算);三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案件的起因和事实及理由:2018 年 10 月 22 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
法院向公司送达了(2016)黑执 30-7 号以物抵债裁定书,公司依据上述法律文书取得了位于海拉尔火车站前广场南侧天顺新城三期建设工程(包括案涉G6-105 号房产)所有权。
2019 年 7 月 29 日,公司委托北京岳成(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向被告呼伦贝
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限期搬出的律师函。2019 年 8 月 4 日,被
告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执行异议申请书,请求中止案涉 G6-105 号房
产的执行。2019 年 11 月 26 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黑执异 371
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了被告的异议申请。
2019 年 12 月 12 日,被告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被告称其于 2019 年 7
月 29 日收到北京岳成(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函之时方得知房产争议之事,其未过法定提出执行异议期限,请求撤销(2019)黑执异 371 号执行裁定书、(2016)黑执 30-6 号执行裁定书、(2016)黑执 30-7 号执行裁定书及(2016)
黑执 30 号结案通知书。2020 年 9 月 30 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0)最高法
执复 44 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了被告的复议申请。
2021 年 3 月 1 日,公司再次向被告发函主张权利,被告仍拒绝搬出。被告
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作为案涉房屋所有权人即公司的合法权利。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由于本案处于立案受理阶段,尚未开庭审,暂时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特此公告。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