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尚须股东大会审议)
一、 原章程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除非出现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和/或自行提出辞职的情形,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现修改为: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会设一名职工代表董事。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二、 原章程 第一百十三一条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三名为普通董事,四名为独立董事。该等名额为公司董事会的法定名额。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现修改为: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三名为普通董事,三名为独立董事,一名为职工代表董事。该等名额为公司董事会的法定名额。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