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596 股票简称:新安股份 编号:2017-034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价格、激励对象授予名单
和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激励对象人数:由208人调整为205人。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价格:由5.10元/股调整为5.00元/股。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总限制性股票数量由原2700万股调整为
2684万股,其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原2639万股调整为2623万股,
预留限制性股票仍为61万股。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召开
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价格、激励对象授予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根据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和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对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限制性股票价格和数量进行了调整。
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7年3月31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二十七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独立董事严建苗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浙经律师”)出具了《关于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相投顾”)出具了《关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2017年4月6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二十八次会议对《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内容进行了逐项表决并全部审议通过。
(详见公司2017年4月6日、2017年4月7日在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
刊登的2017-012号、2017-013号、2017-014号、2017-015号、2017-022号、
2017-024号公告)
2、公司于2017年4月6日至2017年4月16日在官方网站www.wynca.com
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详见公司2017年4月21日在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公司监事会对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3、2017年4月27日,公司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与本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详见公司2017年4月28日在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关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自查报告》)
二、股票价格、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的调整说明
1、对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调整的情况
公司以2016年底总股本679,184,63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
金红利1.00元(含税)的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17年5月18日实施完毕。
根据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即在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或增发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根据上述利润分配实施的情况,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价格由5.10元/股调整为5.00元/股。
2、对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的情况
鉴于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限制性股票,公司首期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208名变更为205名,限制性股票总数由
2700万股调整为2684万股,其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由2639万股调整为2623
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仍为61万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16年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确定的人员。
三、限制性股票计划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限制性股票计划首次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认为:
1、鉴于公司以2016年底总股本679,184,63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的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17年5月18
日实施完毕,同意董事会根据《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价格由5.10元/股调整为5.00元/股。
2、鉴于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限制性股票,同意董事会调
整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将限制性股票总数由2700万股调整为2684万股,其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由2639万股调整为2623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仍为61万股。
3、公司本次对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价格、激励对象以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4、本次调整后公司所确定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除前述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限制性股票而未获得授予外,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名单与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6、董事会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以2017年6月2日为授予日,向205名激励对象授
予2623万股限制性股票。
五、独立董事意见
鉴于公司以2016年底总股本679,184,63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
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的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17年5月18日实施
完毕,根据《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价格由5.10元/股调整为5.00元/股。
鉴于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限制性股票,公司授予的激励对
象人数由208名变更为205名;总限制性股票数量由原2700万股调整为2684
万股,其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原2639万股调整为2623万股,预留限
制性股票仍为61万股。
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价格、数量和激励对象名单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规定,同意公司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数量和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浙经律师认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确定的人员范围,其本次获授权益条件均已成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尚待激励对象完成认购款缴付,并由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激励股票登记和向工商行政机关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天相投顾认为:新安股份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价格、激励对象授予名单和授予数量相关事项已经获得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规定。
八、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监事会关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5、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