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596 股票简称:新安股份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三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1、 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安股份”或“本公司”、“公司”)《公司章程》制订。
2、 本激励计划所采用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
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3、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2,700万股限制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公
告时公司股本总额67,918.4633万股的3.98%。其中首次授予2,639万股,占本激
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3.89%;预留61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
股本总额的0.09%,预留部分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2.26%。本
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4、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208人,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技术)人员,不含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董事会自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标准确定。
-I-
5、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价格为5.10元/股,授予价格不低于
股票票面金额,也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
日公司股票均价的50%;(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
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按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也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确定:(1)授予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50%;(2)授予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
6、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
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或增发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将做相应的调整。
7、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
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分4期解除限售,
每期解除限售的比例分别为30%、30%、20%和20%,实际可解除限售数量应与
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挂钩。具体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期解除限售 自首次授予日起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第二期解除限售 自首次授予日起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第三期解除限售 自首次授予日起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20%
第四期解除限售 自首次授予日起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授予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20%
8、 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的情形。
9、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业绩条件为:2017 年、
-II-
2018年、2019年、2020年公司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8,000万元、10,500万元、14,200万元、20,000万元。股权激励计划的成本应计
入公司相关成本或费用,并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本激励计划的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考核条件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考核条件相同。若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在2017年,则考核年度为2017-2020年四个会计年度;若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在2018年,则考核年度为 2018-2020年三个会计年度。
10、本次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由个人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
象依本计划获取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11、本激励计划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12、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按相关规定
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13、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III-
目录
第一章 实施激励计划的目的......3
第二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4
一、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4
二、 激励对象的范围......4
三、 激励对象的核实......4
第三章 限制性股票的种类、来源、数量......6
一、 本激励计划的股票种类和来源......6
二、 拟授出的限制性股票数量......6
第四章 限制性股票的分配......7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8
一、 有效期......8
二、 授予日......8
三、 限售期......8
四、 解除限售安排......8
五、 相关限售规定......9
第六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11
一、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11
二、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11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12
第八章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15
一、 本激励计划的生效程序......15
二、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16
三、 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16
第九章 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和授予价格的方法和程序......18
一、 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18
二、 限制性股票价格的调整方法......18
三、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程序......19
-IV-
第十章 本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与业绩影响......20
一、 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方法......20
二、 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20
三、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费用对公司业绩的影响......21
第十一章 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23
一、 本激励计划的变更......23
二、 本激励计划的终止......23
第十二章 公司和激励对象发生特定情形时本激励计划的执行......25
一、 公司发生特定情形时本激励计划的执行......25
二、 激励对象发生特定情形时本激励计划的执行 ......25
第十三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纠纷或争端解决机制......28
第十四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和义务......29
一、 公司的权利和义务......29
二、 激励对象的权利和义务......29
三、 其他说明......30
第十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原则......31
一、 回购价格......31
二、 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31
三、 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32
四、 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的调整程序 ......32
五、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程序......33
第十六章 附则......34
-V-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新安股份、上市公司、公指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司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
限制性股票 指 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
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
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
激励对象 指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技术)人员(不
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