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ST 中孚 证券代码:600595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
二〇二二年四月
声 明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本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三、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四、本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中孚实业 A 股普通股。
五、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9,6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39.22 亿股的 2.45%,其中首次授予 9,215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39.22 亿股的 2.35%;预留 385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39.22 亿股的 0.10%,预留部分约占本次限制性股票拟授予总额的 4.01%。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将做相应的调整。
六、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296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草案(摘要)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其他骨干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目前未参与除本计划外的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七、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为 2.15 元/股。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八、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可解除限售比例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
一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 50%
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
二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 50%
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 2022 年授出,则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与首次授予一致;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 2023 年授出,则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可解除限售比例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自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
一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 50%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自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
二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 50%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6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达到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一、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首次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十二、本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的要求。
目 录
第一章 释义 ...... 6
第二章 本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 7
第三章 本计划的管理机构 ...... 8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9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 10
第六章 本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 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 12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 15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 16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20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 22
第十一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24
第十二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 27
第十三章 附则 ...... 29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中孚实业、本公司、公 指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司、上市公司
本计划、激励计划 指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根据本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
限制性股票 指 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
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其他骨干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
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限售期 指 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
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解除限售期 指 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
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根据本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
足的条件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指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 1:本草案(摘要)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注 2:本草案(摘要)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第二章 本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计划。
第三章 本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公司董事会是本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计划的相关事宜。
三、公司监事会是本计划的监督机构,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并对本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
四、独立董事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独立意见,并就本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从业资质的独立财务顾问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包括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其他骨干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