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代码:600595 公司简称:*ST 中孚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第一节 重要提示
1.1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
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网站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1.2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
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3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4 本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1.5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无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2.1 公司简介
公司股票简况
股票种类 股票上市交易所 股票简称 股票代码 变更前股票简称
A股 上海证券交易所 *ST中孚 600595 ST中孚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董事会秘书 证券事务代表
姓名 杨萍 张志勇
电话 0371-64569088 0371-64569088
办公地址 河南省巩义市新华路31号 河南省巩义市新华路31号
电子信箱 yangping@zfsy.com.cn zhangzhiyong@zfsy.com.cn
2.2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本报告期末 上年度末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末
增减(%)
总资产 20,769,867,740.65 20,266,150,475.35 2.49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2,020,185,467.86 1,635,137,797.91 23.55
东的净资产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
减(%)
营业收入 6,965,116,515.74 3,101,753,685.92 124.55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385,047,669.95 -186,830,614.48
东的净利润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扣除非经常性 399,233,095.60 -229,895,270.21
损益的净利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 260,480,455.00 248,579,761.34 4.79
金流量净额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 21.07 -5.64
益率(%)
基本每股收益(元/ 0.20 -0.10
股)
稀释每股收益(元/ 0.20 -0.10
股)
2.3 前 10 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 股
截止报告期末股东总数(户) 68,485
截止报告期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户) 0
前 10 名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性 持股比 持股 持有有限 质押、标记或冻结的
股东名称 质 例(%) 数量 售条件的 股份数量
股份数量
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 境内非
任公司 国有法 41.36 811,248,821 0 冻结 811,248,821
人
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河南豫联能源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开发 其他 11.01 216,000,000 0 冻结 216,000,000
行 2018 年可交换公司债券
(第一期)质押专户
厦门豫联投资合伙企业(有 其他 3.58 70,298,769 0 质押 70,298,769
限合伙)
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河南豫联能源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开发 其他 2.55 50,000,000 0 冻结 50,000,000
行 2018 年可交换公司债券
(第二期)质押专户
巩义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 国有法 0.55 10,726,842 0 无
有限公司 人
周仁瑀 境内自 0.5 9,839,444 0 无
然人
蔡莉萍 境内自 0.43 8,461,008 0 无
然人
孙金奎 境内自 0.25 4,871,450 0 无
然人
赵春明 境内自 0.24 4,779,651 0 无
然人
姚国良 境内自 0.21 4,173,841 0 无
然人
1、上述前十名股东中,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与厦门豫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一致行动人。
2、上述前十名股东和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中,“河南
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非公开发行 2018 年可交换公司债券(第一期)质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 押专户”和“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南豫
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开发行 2018 年可交换公司
债券(第二期)质押专户”为豫联集团持有。豫联集团合
计持有公司 54.93%的股份。
3、其他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与前十名股东是否存在关
联关系,公司未知。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及持股数量 不适用
的说明
2.4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 10 名优先股股东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2.5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6 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说明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适用 √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