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95 证券简称:*ST 中孚 公告编号:临 2021-047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本金 23,710,511.11 元及相关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已在 2020 年度计提相关担保
损失,该诉讼判决对公司 2021 年利润无影响。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2020 年 10 月 26 日,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孚
实业”)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案号(2020)粤0304 民初 54324 号】、举证通知书及原告的起诉状,获悉因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富通”)与河南金丰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丰煤业”)、登封市向阳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向阳煤业”)《融资租赁合同》发生争议,中信富通向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公司为该《融资租赁合同》项下连带责任担保方之一,中信富通请求判令公司及其他
担保方共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28 日披露在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临 2020-065 号公告。
2021 年 7 月 13 日,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收到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关于上述案件的民事判决书【案号(2021)豫 01 民初 69 号】。
二、一审判决结果
(一)被告金丰煤业、向阳煤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信富通租
金 23,710,511.11 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包括截止 2020 年 8 月 19 日的逾期利息
927,693.61 元及 2020 年 8 月 20 日至租金清偿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逾期利息)、律师代理费 40,000 元;
(二)被告金丰煤业、向阳煤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信富通名义货价 1 元;名义货价支付后,租赁物(详见《抵押物清单》)归被告金丰煤业、向阳煤业所有;
(三)被告秦书杰、李五芝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秦书杰、李五芝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金丰煤业、向阳煤业追偿;
(四)确认被告中孚实业在 25,814,673.15 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中孚实业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金丰煤业、向阳煤业追偿。
(五)驳回原告中信富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75,284.50 元、保全费 5,000 元,二项共计 180,284.50 元,由原
告中信富通负担 14,022.50 元、被告金丰煤业、向阳煤业、中孚实业、秦书杰、李五芝共同负担 166,262 元。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
公司已在 2020 年度计提相关担保损失,该诉讼对公司 2021 年利润无影响。
2020 年 12 月 11 日,法院已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根据相关
法律规定,中信富通已向管理人进行债权申报。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