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95 证券简称:*ST 中孚 公告编号:临 2021-037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本金 5,000 万元及相关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已在 2020 年度计提相关担保
损失,该诉讼判决对公司 2021 年利润无影响。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2020 年 12 月,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收
到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孚实业”)发来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案号(2020)豫0191 民初 23824 号】。因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以下简称“洛阳银行郑州分行”)与河南金丰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丰煤业”)《银行承兑汇票协议》、《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发生争议,洛阳银行郑州分行向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公司为前述《银行承兑汇票协议》项下连带责任担保方、《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连带责任担保方之一,洛阳银行郑州分行请求判令公司及其他担保方分别承担相应的连带清偿责任。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临2020-074 号公告。
2021 年 6 月 15 日,管理人收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发来的民
事判决书【(2020)豫 0191 民初 23824 号】。
二、一审判决结果
(一)被告金丰煤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洛阳银行郑州分行借款本金 5,000 万元及逾期还款的利息、罚息和复利共计 2,003,172.22 元(暂计算至
2020 年 12 月 3 日),自 2020 年 12 月 4 日起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
息、复息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具体金额以清偿当日银行系统数据为准);
(二)被告金丰煤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洛阳银行郑州分行承兑
业务垫款利息 2,468,285.55 元(暂计算至 2020 年 12 月 3 日),自 2020 年 12 月
4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具体金额以清偿当日银行系统数据为准);
(三)被告金丰煤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洛阳银行郑州分行律师费 5 万元;
(四)被告中孚实业、登封电厂集团有限公司、包洪凯、冯二黑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被告中孚实业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务在 460,319.3 元范围内承担
连带责任;
(六)原告洛阳银行郑州分行对被告登封市兴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采矿权(权属证书及编号为 C4100002013111120132189)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301,816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金丰煤业、登封市兴运煤
业有限责任公司、包洪凯、冯二黑、登封电厂集团有限公司、中孚实业负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
公司已在 2020 年度计提相关担保损失,该诉讼对公司 2021 年利润无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