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95 证券简称:*ST 中孚 公告编号:临 2021-013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二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起诉时公司为被告,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了对公司的起诉
涉案的金额:本金 57,984,218.73 元及相关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已在 2020 年度计提相关担保
损失,该诉讼判决对公司 2021 年利润无影响。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2020 年 12 月 29 日,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
人”)收到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孚实业”)发来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2020)豫0103 民初 14443 号】。因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绿城支行(以下简称“建行绿城支行”)与河南金丰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丰煤业”)《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发生争议,建行绿城支行向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公司为该《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连带责任担保方之一,建行绿城支行请求判令公司及其他担保方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临 2020-074号公告。
2021 年 3 月 30 日,管理人收到建行绿城支行发来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
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豫 0103 民初 14443 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豫 01 民终 3797 号】,诉讼过程中建行绿城支行撤回了对
公司的起诉。
二、判决结果
(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结果
1、被告金丰煤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建行绿城支行借款本金57,984,218.73 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借款期内计算利息及复利,逾期计算罚息,以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2、原告建行绿城支行对被告包洪凯所有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 59 号
21 世纪居住社区 49 号楼 3 号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3、被告包洪凯、冯二黑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包洪凯、冯二黑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向被告金丰煤业追偿;
4、驳回原告建行绿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346,210 元,减半收取计 173,105 元,由被告金丰煤业、包洪凯、
冯二黑负担。
(二)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5680 元,由建行绿城支行负担 630 元,由金丰煤业负担 5050
元。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
公司已在 2020 年度计提相关担保损失,该诉讼对公司 2021 年利润无影响。
2020 年 12 月 11 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公司
的重整申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行绿城支行已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