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95 证券简称:*ST 中孚 公告编号:临 2021-012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股份解除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于 2021 年 3 月
16 日收到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豫联集团管理人”)发送的《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2021 司冻 0316-1 号),获悉公司控股股东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豫联集团”)持有公司的部分股份解除司法冻结。
一、控股股东本次股份解除冻结情况
(一)控股股东本次解除冻结情况
1、解冻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被解冻人: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解冻日期:2021 年 3 月 16 日
4、解冻数量:185,790,246 股(无限售流通股,司法冻结质押解冻),7,844股(无限售流通股,司法解冻)。
本次解除冻结股份原冻结情况为:
2018 年 9 月 10 日,因豫联集团与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纠纷,
经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94,106,592 股无限售流通股,91,000,000 股限售流通股;轮候冻结 7,844 股无限售流通股,683,654 股限售流通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临 2018-125 号公告。
5、截至本公告日,豫联集团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 1,077,248,82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4.93%。本次解除司法冻结股份 185,798,09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47%,占豫联集团所持股份的 17.25%。
(二)控股股东本次解除冻结后股份冻结情况
本次解除冻结后,豫联集团累计被冻结股份仍为 1,077,248,821 股,占其持股总数的 100%,占公司总股本的 54.93%。
1、2018 年 10 月 18 日,因公司与国美信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经
国美信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申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司法冻结 306,749,500股无限售流通股、10,420,000 股限售流通股,轮候冻结 355,114,436 股无限售流通股、138,964,885 股限售流通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临 2018-134 号公告。
2018 年 11 月 7 日,因公司与国美信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经国美
信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申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轮候冻结 20,605,080 股无限售流通股。
2019 年 3 月 14 日,因公司与国美信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经国美
信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申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司法冻结 16,896,346 股限售流通股。
2、2019 年 9 月 24 日,因公司控股子公司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与
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纠纷,经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轮候冻结 661,863,936 股无限售流通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临2019-077 号公告。
3、2021 年 3 月 3 日,为避免豫联集团股份解除保全后被有关权利人不当处
分,经豫联集团管理人申请,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 1,077,248,821 股无限售流通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临 2021-010 号公告。
二、其他说明
豫联集团管理人于 2021 年 3 月 16 日向公司管理人发函称:
1、2020 年 11 月 2 日,法院作出(2020)豫 01 破申 113 号的《民事裁定书》,
裁定受理债权人巩义市邢村煤业有限公司对豫联集团的重整申请。目前,豫联集团已进入重整程序。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豫联集团管理人依法申请法院解除对豫联集团股份的保全措施。如有相关进展,豫联集团管理人将及时通知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信息,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