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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595 沪市 中孚实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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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595: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股份解除冻结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18

600595: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股份解除冻结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595      证券简称:*ST 中孚        公告编号:临 2021-012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股份解除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于 2021 年 3 月
16 日收到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豫联集团管理人”)发送的《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2021 司冻 0316-1 号),获悉公司控股股东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豫联集团”)持有公司的部分股份解除司法冻结。

    一、控股股东本次股份解除冻结情况

  (一)控股股东本次解除冻结情况

  1、解冻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被解冻人: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解冻日期:2021 年 3 月 16 日

  4、解冻数量:185,790,246 股(无限售流通股,司法冻结质押解冻),7,844股(无限售流通股,司法解冻)。

  本次解除冻结股份原冻结情况为:

  2018 年 9 月 10 日,因豫联集团与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纠纷,
经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94,106,592 股无限售流通股,91,000,000 股限售流通股;轮候冻结 7,844 股无限售流通股,683,654 股限售流通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临 2018-125 号公告。

  5、截至本公告日,豫联集团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 1,077,248,82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4.93%。本次解除司法冻结股份 185,798,09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47%,占豫联集团所持股份的 17.25%。

    (二)控股股东本次解除冻结后股份冻结情况


  本次解除冻结后,豫联集团累计被冻结股份仍为 1,077,248,821 股,占其持股总数的 100%,占公司总股本的 54.93%。

  1、2018 年 10 月 18 日,因公司与国美信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经
国美信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申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司法冻结 306,749,500股无限售流通股、10,420,000 股限售流通股,轮候冻结 355,114,436 股无限售流通股、138,964,885 股限售流通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临 2018-134 号公告。

  2018 年 11 月 7 日,因公司与国美信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经国美
信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申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轮候冻结 20,605,080 股无限售流通股。

  2019 年 3 月 14 日,因公司与国美信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经国美
信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申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司法冻结 16,896,346 股限售流通股。

  2、2019 年 9 月 24 日,因公司控股子公司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与
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纠纷,经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轮候冻结 661,863,936 股无限售流通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临2019-077 号公告。

  3、2021 年 3 月 3 日,为避免豫联集团股份解除保全后被有关权利人不当处
分,经豫联集团管理人申请,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 1,077,248,821 股无限售流通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临 2021-010 号公告。

    二、其他说明

  豫联集团管理人于 2021 年 3 月 16 日向公司管理人发函称:

  1、2020 年 11 月 2 日,法院作出(2020)豫 01 破申 113 号的《民事裁定书》,
裁定受理债权人巩义市邢村煤业有限公司对豫联集团的重整申请。目前,豫联集团已进入重整程序。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豫联集团管理人依法申请法院解除对豫联集团股份的保全措施。如有相关进展,豫联集团管理人将及时通知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信息,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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