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95 证券简称:*ST 中孚 公告编号:临 2021-010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股份轮候冻结及部分解除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于 2021 年 3 月 3
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达的《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2021司冻0302-2
号、2021 司冻 0302-3 号、2021 司冻 0302-4 号、2021 司冻 0303-1 号、2021 司冻
0303-2 号、2021 司冻 0303-3 号),获悉控股股东河南省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豫联集团”)轮候冻结及部分解除冻结(轮候冻结)情况。具体 情况如下:
一、控股股东本次股份被轮候冻结情况
(一)控股股东本次股份被轮候冻结基本情况
股 是否 占其 冻结
东 为控 冻结股份数量 所持 占公司 股份 冻结 冻结 冻结 冻结 冻结
名 股股 (股) 股份 总股本 是否 起始日 终止 机关 申请 原因
称 东 比例 比例(%) 为限 日 人
(%) 售股
36个 河南
月, 河南 省豫
豫 自转 省郑 联能
联 为正 州市 源集 因保
集 是 1,077,248,821 100 54.93 否 2021/3/2 式冻 中级 团有 全需
团 结之 人民 限责 要
日起 法院 任公
计算 司管
理人
合 —— 1,077,248,821 100 54.93 —— —— —— —— —— ——
计
(二)控股股东股份累计被冻结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被冻结股份情况如下。
持股比例 累计被冻结数 占其所持 占公司总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 量(股) 股份比例 股本比例
(%) (%)
豫联集团 1,077,248,821 54.93 1,077,248,821 100 54.93
厦门豫联投
资合伙企业 30,298,769 1.54 30,298,769 43.10 1.54
(有限合伙)
合计 1,107,547,590 56.47 1,107,547,590 —— 56.47
二、控股股东本次股份解除冻结情况
(一)控股股东本次解除冻结(或轮候冻结)情况
解冻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解冻人: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解冻数量:691,498 股(无限售流通股,司法解冻),290,701,231 股(无限售流通股,司法冻结质押解冻),1,622,497,642 股(无限售流通股,轮候解冻);216,000,000 股(无限售流通股,司法解冻);50,000,000 股(无限售流通股,司法解冻)。
解冻日期:2021 年 3 月 3 日
截止本公告日,豫联集团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 1,077,248,82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4.93%。本次解除无限售流通股共计 557,392,72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42%,占其所持股份比例 51.74%。轮候冻结股份 1,622,497,642 股。本次冻结(轮候冻结)解除后,豫联集团累计被冻结股份仍为 1,077,248,821 股,占其持股总数的 100%,占公司总股本的 54.93%。
(二)控股股东本次解除冻结(或轮候冻结)原冻结情况
原冻结法院 原冻结性质 原冻结明细 原公告情况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 无限售流通股 161,007,844 详见公司 2018 年 8月
民法院 冻结 股,限售流通股 683,654 股 28 日披露的临
2018-113 号公告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 无限售流通股 100,000,000 详见公司 2018 年 9月
院 冻结 股,限售流通股 29,701,231 7 日披露的临
股 2018-124 号公告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 无限售流通股 1,323,727,872 详见公司 2018 年 10
院、河南省郑州市中 轮候冻结 股,限售流通股 298,769,770 月 26 日披露的临
级人民法院 股 2018-135 号公告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 详见公司 2018 年 12
院 冻结 无限售流通股 266,000,000 股 月 15 日披露的临
2018-159 号公告
三、其他说明
河南省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于 2021 年 3 月 3 日向公司管理人
发函称:
1、2020 年 11 月 2 日,法院作出(2020)豫 01 破申 113 号的《民事裁定书》,
裁定受理债权人巩义市邢村煤业有限公司对豫联集团的重整申请。目前,豫联集团已进入重整程序。
2.本次轮候冻结及解除冻结或轮候冻结的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豫联集团管理人依法申请法院解除对豫联集团股份的保全措施,为避免豫联集团股份解除保全后被有关权利人不当处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豫联集团管理人依法申请法院冻结豫联集团股票。
3.本次轮候冻结事项暂不会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股权结构、公司治理等产生影响。豫联集团不涉及对公司的业绩补偿义务。
管理人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信息,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