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2022年4月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
管理,根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A 股
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委托本公司利用上证所信息
网络有限公司发放的 CA 证书,通过本所网站及时申报或更新个人基本信息
第四条 申报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A 股证券账
户、离任时间等。申报数据将视为相关人员向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五条 申报数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
市公司专区中通过在线填报方式完成。公司通过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在“其它说明”栏中予以说明。
第六条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保证申报数据的真实、
准确、及时、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本公司工作人员申报个人
信息后,交易所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或部分锁定。
第八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
第九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股
票。
第十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
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 A 股为基数,按 25%计算其可解锁额度;同时,对该
人员所持的在可解锁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第十一条 公司在进行权益分派时,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公司股票数量。
第十二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其
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上述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
(二)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 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日内;
(四)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四条 对违反交易行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将根中国
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要求配合交易所对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
自其离职日起六个月内其所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交易所予以全部锁定,期满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予以全部自动解锁。
第十六条 公司可通过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
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必须及时向交易所申报。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报告并由上市公司在证券交
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 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 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 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指引规定的,本公司视情
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内部处分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