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93 证券简称:大连圣亚 公告编号:2021-011
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阶段:诉前保全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案件尚未开庭,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大连圣亚”)目前无法判断该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产生的影响。
公司作为被申请人,因辽宁迈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迈克”)向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事宜,于近日收到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2021)辽 0204 财保 29 号,裁定冻结公司存款 532.00 万元,冻结期限
1 年。自 2021 年 2 月 1 日起至 2022 年 1 月 31 日止。因恒嘉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恒嘉岩土”)向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事宜,于近日收到大连市
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辽 0204 财保 38 号,裁定冻结公司存款 140.00
万元,冻结期限 1 年。自 2021 年 2 月 3 日起至 2022 年 2 月 2 日止。
一、《民事裁定书》(2021)辽 0204 财保 29 号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申请人:辽宁迈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子平。
申请人辽宁迈克于 2021 年 2 月 1 日向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大连圣亚存款 532.00 万元,冻结期限一年,并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连圣亚存款 532.00 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二)事实和理由
辽宁迈克系公司的股东,其 2014、2015、2016 年度应分得的现金红利应由公司直接发放。但截至目前,公司仍未向辽宁迈克发放前述三个年度的现金红利合计 407.00万元。
(三)诉讼请求
1、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向其支付 2014、2015、2016 年度的现金红利合计 407.00
万元及利息损失。
2、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以上诉请合计暂为 5,311,714.82元。
二、《民事裁定书》(2021)辽 0204 财保 38 号基本情况
申请人:恒嘉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子平。
申请人恒嘉岩土于 2021 年 2 月 3 日向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大连圣亚存款 140.00 万元,冻结期限一年,并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连圣亚存款 140.00 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知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的原因,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后续进展,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公告的民事裁定书事宜对公司的影响。
对于本次裁定事宜,公司目前无法判断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产生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该事宜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