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动管理制度
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及《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的管理。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同时遵守相关股份变动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衍生品种。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七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
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应将买卖计划以
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其所作出的承诺,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制止违规行为。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
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
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二)本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六)本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即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违反有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和公司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等。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
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减少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相关减持的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本公司股份违反本制度及相
关规则的,应当依法承担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处分。同时,公司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实施。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时,以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