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89 证券简称:*ST 榕泰 公告编号:2023-159
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执行裁定书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
涉案金额:案件一本金 25,824.79 万元;案件二本金 1,564.73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事项将对公司业绩产生一定的影响,具体以公司年度审计机构确认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案件一: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广东榕泰”或“被执行人”)揭阳市佳富实业有限公司、广东榕泰高级瓷具有限公司、揭阳市兴盛化工原料有限公司、广东宝基投资有限公司、杨宝生和林凤因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借款纠纷一案,中国银行申请查封公司部分财产,随后中国银行将对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具体情况及相关进展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9 日、2022 年 8 月 10 日、2022
年 10 月 1 日、2023 年 3 月 4 日、2023 年 3 月 11 日、2023 年 10 月 26 日和 2023
年11 月 8 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事项暨相关重大诉讼情况补充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7)、《关于债权人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9)、《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96、2022-114、2023-017、2023-111)和《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119)。
案件二:因公司和广东榕泰分公司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化工溶剂厂与汕头市天億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億能源”)发生买卖合同纠纷,天億能
源向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依据(2022)粤 0507 民初 2833 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公司部分土地财产及银行账户。2023 年 7 月,公司收到《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3)
粤 0507 执 1489 号。2023 年 8 月,公司收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裁定书》(2023)粤 0507 执 1489 号。具体情况及相关进展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2
年 11 月 3 日、2023 年 3 月 4 日、2023 年 7 月 18 日和 2023 年 8 月 31 日披露的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和《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28、2023-017、2023-075 和 2023-088)。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一)案件一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揭阳中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2)粤 52 执 898 号之十三】,主要内容如下:
2023 年 11 月 24 日,揭阳中院作出【(2023)粤 52 破申 6 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受理申请人溧阳市云凯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凯化工”)对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上述《执行裁定书》所涉公司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资产明细详见《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7 和 2023-111)。
(二)案件二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3)
粤 0507 执 1489 号之二】和《解除限制消费令》【(2023)粤 0507 执 1489 号】。
1、《执行裁定书》【(2023)粤 0507 执 1489 号之二】主要内容如下: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在执行公司、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化工溶剂厂与天億能源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揭阳中院于2023年11月24日作出【(2023)粤 52 破申 6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云凯化工对公司提出的重整申
请;揭阳中院于 2023 年 12 月 11 日向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发出关于中止执行
并解除保全措施的函,要求中止对本案的执行,并解除对公司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
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
上述《执行裁定书》所涉公司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资产明细详见《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28)。
2、《解除限制消费令》【(2023)粤 0507 执 1489 号】的主要内容如下:
解除对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化工溶剂厂(法定代表人霍焰)、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微)的消费限制。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上述事项将对公司业绩产生一定的影响,具体以公司年度审计机构确认为准。
公司将继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粤 52 执 898 号之十
三】;
2、《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粤 0507 执 1489
号之二】;
3、《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解除限制消费令》【(2023)粤 0507 执 1489
号】。
特此公告。
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