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89 证券简称:ST 榕泰 公告编号:2022-102
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等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 1 一审审理中;案件 2 一审审理中,已被诉
前财产保全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案件 1 公司为被告;案件 2 公司及子公司
为被告
涉案金额:案件 1 本金 40,900,000 元;案件 2 工程款 34,648,629.79 元及
相关利息,逾期利息和诉讼费用、保全费用、保全保函费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事项将对公司业绩产生一定的影响,具体以公司年度审计机构确认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案件 1 因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榕泰股份”或“公司”)、广东榕泰高级瓷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榕泰瓷具”)、揭阳市兴盛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盛化工”)、广东宝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基投资”)、揭阳市佳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富实业”)、揭阳市泰禾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禾城”)、杨宝生和林凤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深圳分行”)发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光大银行深圳分行向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判
决解除原告与被告榕泰股份于 2020 年 9 月 16 日签订的编号为 ZH38952009001
的《综合授信协议》;2、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榕泰股份于 2020 年 9 月 23 日签
订的编号为 ZH38952009001-1JK 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3、判决解除原告与
被告榕泰股份于 2020 年 9 月 27 日签订的编号为 ZH38952009001-2JK 的《流动资
金贷款合同》;4、判决解除原告与各被告于 2021 年 9 月 18 日签订了一份编号
为展 ZH38952009001-1JK/2JK 的《借款展期合同》;5、判决被告榕泰股份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40,900,000 元;6、判决被告榕泰股份向原告支付以上述本金金额
为基数,按年利率 6.3%的标准计算的,自 2021 年 11 月 21 日起至《展期借款合
同》解除之日止的借款期内的正常利息,其中暂计算至 2022 年 7 月 14 日止为
2,104,189 元。2022 年 7 月 15 日至《展期借款合同》解除之日止的正常利息,
待《展期借款合同》解除之日确定后另行计算;7、判决被告榕泰股份自《展期借款合同》解除之日起至还清全部本金时止,按借款年利率 6.3%的 130%的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8、判决被告榕泰股份负担原告因本案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以上合计为:43,004,189 元;9、判决被告榕泰瓷具、兴盛化工、宝基投资、佳富实业、泰禾城、杨宝生和林凤分别对上述 1-8 项被告榕泰股份应当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10、判决原告有权对处置被告榕泰股份抵押给本案的揭府国用(2004)字第 060 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粤房字第43****46、43****47、43****48、43****49 号《房屋所有权证》项下的房屋所有权的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11、本案诉讼费由八被告负担。
案件 2 因公司和张北榕泰云谷数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榕泰公司”)与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三局”)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建三局向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解除原告中建三局与被告榕泰公司于 2017 年 8 月签订《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张北榕泰云计算数据中心(一期)》(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及 2020 年5 月 15 日签订的《补充协议》;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榕泰公司支付原告中建三局工程款 34,648,629.79 元及利息;3、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榕泰公司支付原告中
建三局截至 2021 年 9 月 28 日迟延支付进度款的利息 1,351,534.84 元;4、请求
依法判决被告榕泰公司支付原告中建三局 2020 年 10 月 27 日之后期间停工损失
1,726,712 元;5、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榕泰公司支付原告中建三局撤场费用110,565.75 元;6、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榕泰公司支付原告中建三局预期利益损失1,961,187.35 元;7、请求依法判决原告中建三局对所施工的位于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庙滩产业园的张北榕泰云计算数据中心(一期)工程的拍卖、变卖或折价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并在以上 1-6 项请求金额(暂合计 39,798,629.73
元)范围内优先受偿;8、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榕泰股份对被告榕泰公司的前述所有欠款向原告中建三局承担连带偿还责任;9、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保全保函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案件 1 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9 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送到的
传票、举证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2022)粤 0304 民初 36072 号,本案将于 2022
年 11 月 25 日开庭审理。
案件 2 经公司自查发现,原告中建三局与被告榕泰公司、榕泰股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建三局向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裁定如下:1、冻结被申请人张北榕泰云谷数据有限公司、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 39,798,629.73 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期限一年);2、将被申请人张北榕泰云计算数据中心(一期)在建工程【在建工程所占土地为张国用(2016)第 07**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
公司将积极组织相关人员配合相关案件进展,后续将与债权方积极协商,就债务解决方案达成一致,积极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上述诉讼事项将对公司业绩产生一定的影响,具体以公司年度审计机构确认为准。
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2)粤 0304 民初 36072
号;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民事起诉书》;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决书》(2021)冀 0722 民初 2720 号;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决书》(2021)冀 0722 民初 2720 号之一;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2021)冀 0722 执保 217
号。
特此公告。
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