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89 证券简称:ST 榕泰 公告编号:2022-077
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终结执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结执行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
涉案金额:本金 29,985.93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终结执行事项对公司业绩不会产生不利影响,具体以公司年度审计机构确认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因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榕泰”或“公司”)、张北榕泰云谷数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北榕泰”)、北京森华易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森华”)、杨宝生和林凤与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分行(以下简称“河北银行张家口分行”)发生借款合同纠纷,河北银行张家口分行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广东榕泰因不服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述,维持原判。2022 年 6月 30 日,公司收到广东榕泰、张北榕泰、北京森华、杨宝生和林凤与河北银行张家口分行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
前述事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2 年 1 月 1 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2-001),于 2022 年 6 月 18 日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2-062)和 2022 年 7 月 2 日的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2-074)。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2022 年 7 月 7 日,公司收到《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2)冀 07 执 154 号之一。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6 月 23
日立案执行河北银行张家口分行与张北榕泰、广东榕泰、北京森华、杨宝生和林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河北银行张家口分行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冀 07 民初 94 号民事判决
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的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根据以上事项,本次终结执行对公司业绩不会产生不利影响,具体以公司年度审计机构确认为准。
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冀 07 执 154 号之一。
特此公告。
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7 月 9 日